第五卷 第四章 第三节
律师与程序,精通条文不等于懂法
上一节讲普法,把法律传给了民。可普通人真要在一场纠纷里护住自己,常常还得靠一个中介,律师。那么律师到底精通什么,请一个律师,是不是就等于请到了"懂法"。这一节要立的,是法律世界里最隐蔽的一层,精通法律条文,和懂法,是两件不同的事。
一、庄子一句,把工具和目的分开了
公元前约三百年,庄子在《外物》篇里写过一句。
「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庄子】《庄子·外物》
筌是捕鱼的竹器,捕到了鱼,筌就可以放下了;言语是用来传意的,明白了意思,言语就可以忘了。庄子两千三百年前就把这一层摆下,工具和目的是两件事,工具是为着目的用的,目的一到,工具的意义就尽了。可人偏偏容易抱着工具不放,抱着抱着,反倒忘了当初要去哪儿。
把这一层套到法律。法律是工具,正义是目的。法律存在,是为了让群体更接近正义,不是为了法律本身。法条越完备,只是工具越精细,可再精细,它也是工具,不是正义本身。精通法条的人,精通的是工具;懂正义的人,懂的是目的。两者可以重合在一个人身上,也可以完全分开。一个人可以把法条背得滚瓜烂熟,却完全不明白法律是为了护人;一个人也可以说不全几条法条,却把"法是为了什么"看得透透的。前者精通工具,后者懂得目的,这两样,不是一回事。
二、那么律师精通的,是哪一边
老老实实讲,多数律师精通的是条文加程序,不是正义。这不怪律师,是职业训练把他塑成这样。法学院读的是法典、判例、程序规则;考执照,考的是对程序的熟悉;进了事务所,工作是按程序起草文件、按程序出庭、按程序应对对方律师。整套训练,是把人练成"程序专家",不是练成"正义的思考者"。
这正是这本书反复讲的"偽",精通条文不等于懂法。精通条文,是精通工具;懂法,是明白工具背后的目的,明白法律到底为什么存在。一个真正懂法的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古今中外,真正把法看透的人,多数不是职业律师,是思想家、政治家、冷眼旁观的人,他们站在法律外面,反而看得清整张网;职业律师天天泡在具体条文里,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不是哪个律师的毛病,是那个职业位置本身决定的。
三、司马迁笔下的一组人,把这一层写透了
公元前约一百年,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里写过张汤、赵禹、杜周这些人,他们有个共同点,都极精通法律条文,也极精通怎么用条文达到目的。
张汤立法严苛,细密到极点,一个人要定罪,能给他套上十几条法条,每一条单看都成立,合起来这人就必死无疑。赵禹办案极快,上午接案,下午定罪,靠的就是对法条和程序的烂熟。杜周审案只看上头的脸色,上面想让谁有罪,他就翻出条文让谁有罪,想让谁没事,他就翻出条文让谁没事。
司马迁一句评论不加,只把他们怎么用法摆出来,读者读完自己就明白,精通法条的人,能拿这身本事去护正义,也能拿去助纣为虐,工具用在哪一边,全看握工具的人站在哪一边。同样一手把法条运用到极致的本事,落在护民的人手里,是弱者的盾;落在酷吏手里,就是杀人不见血的刀。本事没有善恶,善恶在使本事的那颗心。
四、可律师这个位置,古今中外都一样吗,不尽然
中文世界历史上有过一种人,叫"讼师"。讼师不是官府认证的,是民间自发的,专门帮普通人写状子、打官司。讼师里有真心帮弱者的好讼师,也有专挑词、架讼、挑动百姓互相告状从中牟利的坏讼师。"讼棍""讼师笔吏"这些骂名,就是冲着坏讼师来的。
好讼师也一直都在,只是坏讼师的名声盖过了他们,让这个群体整体声誉不佳。这一层,和当代律师职业里的分化其实一样,都是有人为正义,有人只为利益。区别在于,讼师是民间的,来去随人心;律师是制度化的,一旦制度化,整套训练的方向就定死了,个人再想往正义那边偏,也得先顺着程序这条轨走。
五、孔子四个字,套在律师身上很贴
公元前约五百年,孔子讲过一句。
「巧言令色,鲜矣仁。」【孔子】《论语·学而》
花巧的言辞、讨好的脸色,里头多半没有多少仁。孔子这句本不是讲律师,可套上去很贴。律师的看家本事,正是巧言,用言辞说服法官、说服陪审、逼对方让步,言辞越巧,本事越大,收费越高。
孔子两千五百年前就看穿,花巧的言辞,多半和"仁"反着走。一个真心讲仁的人,话往往说得朴素、直接、不绕弯;一个满嘴绕弯的人,多半为着某个目的,而那目的,未必是正义。这不是说律师都不仁,是讲这个职业的特性,它训练人用言辞达到目的,不训练人讲真话,两个方向,本就是反的。
六、把镜头转到西方,狄更斯写过一场没有尽头的官司
约在一八五三年,英国作家狄更斯写过一部小说,核心是一场遗产官司。这场官司从头打到尾,打了几十年,律师、法官、书记一代代地换。
每一代律师都按程序走,每一份文件都合规,每一次开庭都照章进行,可几十年过去,案子没有半点实质进展。当事人有的疯了,有的死了,有的破产了,最后官司总算结了,理由是遗产已经被历年的律师费全部耗光,没什么可争的了。
狄更斯不是在讽刺某个律师,是在揭一种结构。当法律沦为纯粹的程序,律师沦为纯粹的程序专家,整个体系就开始为程序自己服务,不再为当事人服务,也不再为正义服务。程序越繁,收费越高,周期越长,案子越复杂,整个体系自我繁殖,长成一条庞大的产业链,这不靠谁密谋,是结构自己就往这个方向长。
七、这就是这本书反复讲的一层,人為之事会长出自己的方向
一件人為之事一旦运转起来,就按它自己的逻辑生长,常常和最初立它的目的反着走。立法的人初心也许真是为民,可法律一运转,就得配上律师、法官、法院、监狱,配上整条司法产业链。这条产业链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活法、自己的扩张方向,扩张到极处,产业链本身成了目的,民反倒成了供这条链子运转的资源。
这不是阴谋,是结构,不是哪个人的错,是位置的方向。看清这一层,就不会天真地以为,只要请到足够贵的律师、走完足够全的程序,正义就自动到手。程序是工具,工具走到极致,可能离目的越来越远。
这也解释了一件常让普通人想不通的事,为什么有时候明明占着理,官司却越打越输、越拖越穷。不是理错了,是他一脚踏进了一套为自己运转的程序,那套程序不认理,只认流程,而流程是要拿时间和金钱来喂的。
八、那普通人面对这套结构,怎么办,老子给过一个方向
老祖宗的答案,和上一节末尾是接着的,最高的一层不在律师,在自律,也就是下一章要专门讲的。若一个群体里,人人都明白"法律是工具,不是终极目的",人人都看重"自律比请律师更要紧",那么这个群体的纠纷会自然变少,律师产业链也会自然萎缩。可这一层极难,要靠文化、教育、几代人的修养一起托。
公元前约五百年,老子写过一句,常被误读。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老子】《道德经·第十九章》
放下那些所谓的圣、所谓的智巧,百姓的好处反倒多百倍。老子不是反对智慧,是反对把智慧变成剥削别人的工具。律师的"精通程序",可以是真本事,也可以是"巧言令色"的智巧,分别只在用它的人站在哪一边。当"专业"长成一条独立的产业链,多半会自然偏向"为自己",这时候,回到朴素,可能比追求更高的"专业",对民更好。
九、这一节立的位置
这一节立第十三层,精通条文不等于懂法。精通的是工具,懂的是目的,两者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天然偏向"精通工具";懂法作为一种修养,天然要求"理解目的"。这不是要读者不信律师、不用律师,好律师、真心为当事人的律师一直都在,是要读者看清这层分别,别把"请了律师"错当成"占住了正义"。
读者下一次遇上法律纠纷,请自己问三句,对方的律师精通的是什么,我请的律师精通的是什么,我自己懂的又是什么。问完这三句,就能看清这场纠纷里,谁在为正义使力,谁在为程序使力,谁在为自己使力。
下一节,立法者从哪里来,选举、任命、世袭、自封。前三节讲的强弱、普法、律师,都是法律既定之后的事。可法律本身是谁立的,立法者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他是以某种方式坐上"立法"这个位置的,而这个"以某种方式",恰恰决定了他后来会为谁立法。请读者带着前三节立的位置,走进下一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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