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二章 第一节
法律不外乎人情
上一节立稳,法律服务于谁,由立法、执法、解释法的人的位置决定。可法律一旦立好,要落到活人身上去执行、去判决,中间还必过一条河,人情。这一节讲"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家喻户晓的老话,不是说法律可以为人情让步,是说法律必经人情这条河,因为立法的、执法的、判案的,都是人,都活在人情里。
一、这句老话,头上压着两层偏见
"法律不外乎人情",找不到最早的出处,它不像老祖宗的话能追到某一本经典,是大众在几百年、也许几千年的日子里慢慢传出来的。正因为它来自最朴素的生活,大众一听就懂。可现代法学界多数不待见它,教科书里讲的是"程序正义""普遍性""可预测性",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在这套话语里,"人情"几乎成了贬义词,常和"走后门""徇私枉法"放在一起,被当成法律的大敌。把"法律不外乎人情"念给一位现代法学教授听,多半会皱眉,在他眼里,这几乎就是"中国法律传统不如西方法治先进"最朴素的证据。这一节要做的,是把这句话从两层偏见里搬出来。第一层偏见,把"人情"等同于"人际关系""走后门";第二层偏见,用"法治和人治"这套二元框架,把"人情"扔到"法治"的对立面。这两层拉力一放下,这句话本来的位置就清楚了。
二、"人情"的本义,是"人之常情",是人作为人的根
"人情"在中文里,本来不是"人际关系"那个意思。它是"人之常情",是人作为活生生的人,天然有的那些情感、那些反应。父亲爱儿子是人情,儿子怀念父亲是人情,夫妻之间的牵挂是人情,看到陌生人受苦时心里的不忍,也是人情。朋友之间的信任是人情,邻里之间的互助是人情。这些都不是谁教出来的规矩,是人心里本来就有的东西。
人情,不是腐败的根,是人作为人的根。一个没有人情的人,已经不是人了;一个完全脱离人情的法律,也已经不是给人用的法律了。这一层认清了,才谈得上这句老话到底护的是什么。
三、设想一部完全不讲人情的法律,是什么样子
一个人为了给重病的母亲凑药钱偷了一笔钱,和一个惯偷为了挥霍去偷同样一笔钱,在这部法律眼里一模一样,判得分毫不差。一个母亲护着孩子动了手,和一个恶徒蓄意行凶,在它眼里也没有分别。
这样的法律,看上去最公平,其实最不近人情,因为它把活人当成了一个个没有来由、没有处境的符号。大众一句"法律不外乎人情",护住的正是这一点,法律是给活人用的,就不能装作活人没有处境。脱离人情的法律,立得再完备,执行起来都会出问题,因为执行的人不可能脱离人情。这是位置的规律,不是哪个人的过错。
四、孔子"父为子隐",立的正是这一层
公元前约五百年,孔子写过一笔,很有名。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论语·子路》
背景是,叶公对孔子讲,我们那里有个直性子,父亲偷了羊,他出来作证。孔子回答,我们那里的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真正的直就在这里头。这一句两千五百年来争议不断,当代多把它读成"包庇""徇私"。可孔子讲的根本不是这个。
孔子讲的是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张力。父亲偷羊,是法律层面的事;儿子要不要亲手指控父亲,是人情层面的事。孔子的意思不是让儿子包庇,是说"父子之间互相维护"这层人情,本身就是一种"直"。法律可以追究偷羊,但不该强迫儿子去亲手把父亲送进牢里,一旦强迫,法律就违反了更高的人情,也就违反了自然法规。
这一层不是中华独有。二十一世纪许多国家的法律里,都有"亲属拒证"这一条,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迫出庭指证至亲。法律自己也承认,逼一个人亲手把至亲送进牢里,是在撕裂一种比这一件案子更深的东西。孔子两千五百年前讲"父为子隐",摆的正是这个位置,只是讲得更早、更朴素。
五、孟子的舜,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公元前约三百年,孟子讨论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学生问,如果舜的父亲杀了人,舜怎么办。孟子的回答是,舜会放弃天子的位置,背着父亲逃到海边,一辈子不再回来。舜作为天子不能干预法律,法律要追究就追究;可舜作为儿子,也不能亲手把父亲交出去。于是他从公的位置退到私的位置,让法律按它的路走,让人情按它的路走,两边都不打架。这是中文世界对"法律和人情"最深的一种处理,不用法律压死人情,也不用人情压死法律,而是承认两者都真实,再找一个让两边都能保全的位置。
公元前约一百五十年,董仲舒把这一层做成了一整套司法实践,叫"春秋决狱"。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
董仲舒讲,审案子要看事实,更要看动机。动机不正的,不等行为做完就要追究;本心是好的,从轻发落。这一套,把人情正式带进了司法判决。
六、一件相同的事,动机不同,判决就不同
两个人都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一个是惦记了很久、专门设套去骗,一个是家里揭不开锅、借钱无门,先拿了打算日后归还。账面上数目一样,性质却天差地别。只看"拿了多少钱"这一条法,两个人一般无二;可一旦把动机、处境放进来,谁该重办、谁该宽宥,立刻就分出来了。
董仲舒那套"春秋决狱",要的就是这个,别只盯着事,还要看人当时怎么想、被逼到了哪一步。这一套从汉代一直延续到清末,一千多年里,是中华法系最朴素的一根脉。它不是说每件案子都按《春秋》判,是说判案要把人情、动机、情境一起考虑,而不只看法条字面。法条可以写得很精确,"杀人者死"四个字,可实际的人,有的预谋,有的激情,有的被胁迫,有的自卫,有的为了救人,这些差别巨大到不可同日而语,一律按四个字判,就把活人压进了死的法条里。
这里还藏着一层,法条写得进字面,火候写不进字面。就像老子讲的"治大国若烹小鲜",煎小鱼不能老翻动,可什么时候翻、用多大力、火开多大,这些没法写进菜谱,全靠手感。执行法律也一样,条文可以写在法典里,可什么时候从宽、什么时候从严、怎么拿捏那一点分寸,写不进法典。那点拿捏,就是人情。
七、可这句话也容易被滥用,真假人情有一条线
如果被读偏,"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成了"法律可以为人情让路"。某官员收了贿,说是"人情往来";某法官徇了私,说是"念在旧情"。这种"人情",已经不是孔子、孟子讲的人情,是把这两个字当成腐败的遮羞布。任何一句真话都可能被滥用,这句话立得好,是中文世界对法律最深的一种智慧,用偏了,就成了几千年司法腐败的一道口子。两面都要摆出来。
分辨其实有一条朴素的线。真的人情,护的是一个人本该有的位置,父子的亲、危难时的不忍、对处境的体谅,它不夺别人的东西,也不损公家的利。假的人情,是借"交情"之名,行夺人、损公之实,收了好处就把法条往一边偏,让该护的人没被护住、不该得的人得了便宜。一个是把法和情都摆正,一个是拿情做幌子把法揉歪。读者拿这条线一量,真假立刻分明。
八、把镜头转到西方,也有一脉接近人情的位置
西方法学传统里,最接近的是英美法系的"衡平"。当严格按普通法判会造成不公时,法官可以引入衡平的考虑,按情境调整判决。约在一三四〇年前后,英国开始设立专门的"衡平法院",处理普通法过于僵硬不能解决的案件,法官按"良心"判,而不只按法条。这一层,和中华法系的"春秋决狱"在结构上有相似之处。
但两者的位置不完全一样。"衡平"是普通法之外的补充,是例外,是特殊情况;"春秋决狱"是渗透在整个司法过程里的,是常态,是每件案子都要考虑。两种传统并列摆出来,读者自己看。不过无论哪一种,都撞上同一个问题,谁来判断"人情"。判断的人,又是人,有自己的位置、偏见、利益。人情判得对,案子就活了;判得偏,人情就成了腐败的借口。这正是上一节讲的"偽",人為之事永远依赖于人,而人永远不完美。
九、这一节立的位置
这一节立第五层,法律最终要经过人情这条河,而人情这条河本身也是"偽",也会偏。立这一层,不是要读者信"人情万岁",也不是要读者疑"人情万恶",是要读者看清,法律和人情不是对立的两件事。法律是死的,人情是活的,两者必然要见面,见面的地方,就是执法者、司法者、判案者这些活人。他们一边握着法条,一边活在人情里,每一个判决,都是法和情的一次具体相遇。
判得好,法和情两边都被照顾到;判得偏,可能法立而情伤,也可能情立而法伤。没有完美的判决,只有更接近自然法规的判决,和更偏离自然法规的判决。孔子讲"父为子隐",孟子讲舜背父逃海边,董仲舒讲"春秋决狱",大众讲"法律不外乎人情",两千多年,同一根脉,只是说法不同。往后读到一件案子,请读者自己看,这件案子里,法和情在哪个位置见面,判决是法多一点还是情多一点,看完了,就懂得为什么有些判决让人服气,有些判决让人心寒。
下一节,专门展开"法不治众"这句话。和"法律不外乎人情"一样,这是另一句被主流法学瞧不起、大众却都懂的老话。请读者带着"自然法规""偽""法律服务于谁是动的""法律必经人情"这一组工具,走进下一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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