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六章 第六节
出事追不责
人海茫茫、资本撑腰、既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出事追不责
人海茫茫、资本撑腰、既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第五卷 第六章 第六节
出事追不责,人海茫茫、资本撑腰、既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上一节立稳了训练人工智能的人大多无证执业这处错位。紧跟着一个要命的问题就来了,出了事呢?人工智能在民用持证行业里伤了人,谁来负责?这一节的答案,是整个人工智能大跃进时代法律位置最深的一处幽暗,人工智能公司面对潜在的诉讼,几乎立于不败之地。这一节要把这套 " 出事追不责 " 的机制,摆个清楚。
一、上一节立稳了 " 训练人工智能的人无证执业 " 这处位置错位,下一个紧要的问题就来了,出了事之后呢?人工智能在民用持证行业里伤了人,谁来负责?这处问题的答案,是整个人工智能大跃进时代法律位置最深的一处幽暗。当前的现实是,人工智能公司面对潜在的诉讼,几乎立于不败之地。这不是因为人工智能公司做得无可挑剔,是因为现行的法律体系,根本没有为人工智能造成的伤害,设计出一条能执行的责任链。这一节要把这套 " 出事追不责 " 的机制摆清楚,让位置错位的真实后果浮出来。
二、先看现行法律体系下,人工智能侵权追责的几条路。当代法学界讨论人工智能侵权时,通常从几个方向入手,产品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技术中立原则、避风港原则、用户协议里的免责条款。每一条路在传统法律体系里都有清楚的规则,可放到人工智能这件特殊的工具上,每一条都漏洞百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教授,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法律应对》一文里就点出一处核心矛盾,人工智能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产品侵权,也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网络侵权,现有的两套规则都不能严丝合缝地套上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学者在 2025 年 4 月发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涉著作权犯罪的归责思路》里说得更直接,人工智能的技术动作有好几层间接,牵连到训练数据的获取、模型的搭建、内容的生成、用户的传播,这就让 " 主观故意 " 的证明出现了断裂。 " 断裂 " 两个字,戳穿了整套追责机制的真相。
三、王利明教授和最高检的学者看到的 " 断裂 " 是对的,可他们没有把这处断裂往位置学的方向推。这处断裂不是技术问题,是责任主体的位置,在人工智能的链路里被分散到了不可追究的地步。一条传统的责任链有几个明确的位置,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监管者,每个位置上都有具体的人或机构,出事可以一对一地追。可人工智能的责任链上有哪些位置?数据来源方、数据标注员、算法工程师、模型训练员、产品经理、测试团队、部署平台、接口调用方、终端用户、监管机构。每一处位置都掺进了人工智能最后的输出,可每一处位置的份儿,都被稀释到几乎没法单独追究的地步。这正是小雷讲的 " 人海茫茫,追不责 " 。
四、 " 人海茫茫 " 这四个字,在人工智能产业里有惊人的精确。一家头部人工智能公司开发一个大语言模型,参与训练的人数,可能高达数千乃至数万,这还只是直接的员工。要是算上外包的数据标注团队、合同制的测试人员、合作伙伴的产品集成人员,整条链路上的人可能到数十万甚至更多。这数十万人里,每个人都做了一点,每个人都对最后的输出有一点点份儿,可每个人都不是 " 那个决定人工智能怎么回答医疗问题的人 " 。法律要追责,必须找到一个具体的 " 行為人 " ,可人工智能的训练过程恰恰没有这样一个 " 行為人 " ,它是无数个微小份儿的合成。这处合成性,让传统的责任追究机制失了灵。
五、更深一层的 " 人海茫茫 " 是数据来源。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用的数据,往往来自数以亿计的网页、书籍、文章、对话记录。每一份数据都对模型最后的举动有微小的影响,可谁是这些数据真正的 " 作者 " 和 " 责任人 " ?百科网站的某一个条目,可能有几百个匿名编辑一起改过。某个论坛的某一个回帖,可能是十年前一个用户发的,现在早已无从查找。某本被扫进训练集的书,作者可能已经过世。当人工智能在某个回答里吐出了错误的医疗建议,往根上追,这个错误的根,可能在某本三十年前出版的医学书里,可能在某个早已关停的医疗论坛的某一个回帖里,也可能在训练算法对多份数据的某种合成方式里。追到哪一处?追不到。
六、 " 资本撑腰 " 是另一层关键的机制。当代主流的人工智能公司,大多有强大的资本撑着,背后大多站着科技巨头的数百亿美元投资,有的本身就是巨头的主营业务,有的拿到了数十亿美元的融资。这些公司的市值,动不动千亿、万亿。一家普通的医疗人工智能公司,资本的规模可能比一家大型医院还大。这处资本规模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工智能公司可以雇最顶尖的律师团队。一位普通的医疗事故受害者,要起诉一家人工智能公司,等于一个人去挑战一个国家级的法律团队。诉讼的成本、举证的难度、时间的消耗,每一处都对个人极为不利。就算受害者拿到了胜诉的判决,赔偿的数额相对于人工智能公司的整体收入,也不过九牛一毛。这种诉讼经济上的极不对等,让人工智能公司面对个人受害者时,几乎立于不败之地。
七、 " 资本撑腰 " 更深的一层,是用户协议这道防火墙。打开任何一款主流的人工智能产品,点注册或使用之前,几乎都会跳出一份冗长的用户协议。这份协议通常含着几条关键的条款, " 本人工智能仅供参考,不构成医疗、法律、财务或其他专业建议 " , " 用户使用本人工智能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 , " 本公司不对人工智能输出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作任何保证 " , " 用户同意放弃针对本公司的集体诉讼权利 " 。这些条款用密密麻麻的法律语言写出来,没有人会逐字去读。可用户一旦点了 " 我同意 " ,就等于在法律上替人工智能公司开了一道几乎跨不过去的防火墙。这道防火墙的作用很直接,出事的时候,人工智能公司可以指着用户协议说,你已经同意了风险自负,本公司不担责。
八、中国一些人工智能侵权案件的实际判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揭出了这处困境。广州互联网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 " 奥特曼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侵权案 " ,是当代人工智能侵权诉讼里最典型的样本之一。两个法院都判了人工智能平台败诉,可赔偿的数额分别只有 1 万元和最初主张的 30 万元,对一家人工智能公司来说,这种赔偿数额完全构不成任何威慑。重庆 " 灵象智问 " 被网信部门约谈、责令停止服务,这是行政处罚,不是民事追责,受害者的损失依然得不到补偿。更广的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人工智能、心理人工智能造成的潜在伤害,绝大多数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诉讼。受害者要么不知道自己受了人工智能的伤,要么知道了也无力起诉,要么起诉了也拿不到有意义的赔偿。
九、更值得点出的是当代法学界对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几条主流论述, " 避风港原则 " " 技术中立原则 " " 通知到必要措施 " 的程序。这些原则最初是为传统的网络服务设计的,一个论坛平台不必为用户发的每一条言论负责,因为它只是被动托管信息的中介。可人工智能平台不一样,它主动生成内容,主动塑造用户的认知。把 " 避风港原则 " 套到人工智能上,等于让一个内容的生产者,享受中介者的豁免,这是把根本不同性质的两个位置混成了一个。当代学界已经有人意识到这处错位,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的文章就指出,传统的避风港原则,前提是平台不直接掺和内容的生产,而人工智能平台已经从内容的渠道,变成了内容的生产者。看到了错位,可还在用工程师的思路去修补,加几条 " 注意义务 " 、几条 " 过滤机制 " ,没有人从根上追问,为什么人工智能平台可以做无证医生、无证律师、无证心理医师的事?
十、法律追责困境最根本的原因,是上一节立下的 " 训练者无证执业 " 这处位置错位。一位无证之人通过训练人工智能的方式提供医疗建议,传统的法律追责机制对不上,医师法管的是有医师执照的人,民法典管的是直接的侵害行為,刑法管的是构成犯罪的故意行為。人工智能链路里的训练者,既不是持证医生,也不是直接的侵害行為人,也够不上刑法的故意,他只是参与了某款人工智能产品的工程开发。法律没有为这种 " 间接的、链路化的、合成式的 " 专业行為,设计追责机制。这正是第一节立下的 " 法律滞后 " 在人工智能时代最深的表现,传统法律里所有的责任主体类别,都没法精确对上人工智能链路上的真实位置。
十一、 " 既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 是这套机制转动的最终底色。人工智能产业如今已经是全球资本最集中的领域之一,主流人工智能公司的市值动辄万亿美元,产业链上的资本、人才、技术、市场都在飞快集中。这套既得利益一旦成形,就会用各种方式拦住针对自己的法律变革。游说立法机构拖慢立法、资助 " 友好 " 的学术研究、雇公关团队塑造舆论、用诉讼吓唬批评者,这一整套既得利益的保护机制,上一章已经从国际位置学的角度摆过。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领域,同样的机制正在转,只是包装比过去更精致。当一项立法可能动到人工智能公司的核心生意时,立法的过程就会变得异常缓慢、异常复杂、异常充满 " 专家咨询 " ,直到立出来的法律,变成几乎不动任何核心利益的样子。
十二、老祖宗对 " 法律为谁立 " 这处问题,几千年前就有透彻的论述。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管子】《任法》
圣明的君主治国,靠的是法度,不是个人的小聪明;靠的是制度,不是花言巧语。这一句的位置学含义极深,好的法律应该独立于权力者的意志,独立于既得利益的偏好。可现实里的法律,从来不是这样,第二节已经摆过英国工厂法和美国谢尔曼法的样本,每一处法律的最初版本,都被既得利益主导着,立出来时几乎没法执行。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也是同样的位置,立法的速度跟不上技术,立法的内容服务于既得利益,立法的执行机制几乎不存在。这不是法治的失败,是法律本身在大跃进时代的常态。
十三、韩非子在《有度》篇里讲过另一句。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这一句平常被理解成执法严明的重要,可放到人工智能时代,有更深的含义。 " 奉法者 " 是谁?传统社会里 " 奉法者 " 是政府、法院、警察。人工智能时代的 " 奉法者 " 该是谁?如果人工智能公司本身就是 " 奉法者 " ,用用户协议自己规定责任的边界,用技术过滤自己执行内容的审查,用算法调整自己修补输出的毛病,这等于让被监管的人自己当监管者。韩非子要是活在今天,会看出这种位置的根本错乱, " 奉法者 " 不能是被法律管的人本身。可现行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恰恰大量靠着人工智能公司的 " 自律 " " 内部审计 " " 透明度报告 " ,这是把法律的执行权,交给了被法律管的对象。结果可想而知。
十四、商鞅在《商君书·更法》里写过一句。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鞅】《商君书·更法》
治理社会不止一条路,对国家有利就不必拘泥于古法。这一句的位置学含义是,法律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不该被过去的样子捆住。人工智能时代需要的法律,可能根本不是对现有法律打补丁,而是要立出一套全新的责任分配机制,从训练者到平台到部署方到终端用户,每一处位置都有清楚的责任,每一处份儿都有可追责的对象。这套机制现在还不存在,第六卷 " 法律的出路 " 会展开。本节立第六章第六点,人工智能出事追不到责任,是人海茫茫、资本撑腰、既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三股合力的结果,现行法律里没有一处能稳稳担责。本节只摆位置,现行法律下 " 出事追不责 " 的真实困境,是人工智能大跃进时代法律位置最深的一处幽暗。
十五、回到本章一开始引入的样本。一位 " 年薪超出平均水平十五倍以上的人工智能产业业内人士 " 说 " 我训练的人工智能只局限于写软件的部分 " ,这一句话的位置学含义已经清楚了,他自己很清楚自己的边界,他没有跨进需要执照的领域。可整个人工智能产业里,有多少训练者没有这种自觉?有多少人工智能公司在主动跨进需要执照的领域,而不让训练者持证?又有多少受害者在人工智能造成的伤害里默默忍着,因为知道追责无门?这处局面不会自己好转,因为既得利益没有动力去改善。改善只能来自外头的压力,立法、司法、舆论、消费者的呼声。而这些外头的压力要形成,需要时间、需要案例、需要话语权,这又转回了第一节立下的 " 法律滞后 " 这条规律。
十六、值得点出的是,2024 到 2026 年间,中国一系列人工智能侵权案件的判决,正在尝试突破传统的避风港原则,把人工智能平台从 " 中立的信息渠道 " ,重新定位成 " 内容的生产者 " 。这处司法实践的转变是有意义的进步,可它仍然停在 " 内容侵权 " 的层面,也就是上一章已经摆过的版权、肖像权、名誉权这些传统的侵权类型。真正的人工智能责任真空,民用持证行业里训练者无证执业、人工智能造成的专业判断伤害、亿万终端用户因为人工智能错误指引承担的收不回来的后果,这一大片领域,还几乎没有被司法实践碰到。当代学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 " 人工智能侵权 " 的传统类型上,因为这些类型容易处理、容易立案、容易判赔。真正困难的、牵动千千万万普通人的 " 人工智能专业责任 " 问题,反而被绕开了。
十七、下一节要先回到被人工智能替代的那一头,那些被抢了饭碗的专业劳动者,他们站在什么位置上。再往后,第八节是本章的最后一节,要把民用与军用的边界摆清楚,为什么本章一直把军用、航天、国防排在讨论之外,同时把 " 医疗器械设计者是否持证 " 这处悖论摆出来,工具的制造者和工具的使用者之间,那道执照的界线到底在哪里。这些位置和悖论摆出来,不是为了解决,是为了过桥到第六卷。第五卷的纪律是,只摆位置,不谈出路。出路全部留给第六卷 " 法律的出路 " 。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