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三章 第一节
举证方向
法律对待普通人最基本的一道分界
举证方向
法律对待普通人最基本的一道分界
第五卷 第三章 第一节
举证方向,法律对待普通人最基本的一道分界
第二章讲完了法律为谁服务,一路讲到读者怎样清醒地选择自己的位置。第三章往下走一步,从法律立出来以后最具体的一个动作看起,举证。一个普通人,面对任何一个代表权力的位置,要么是他先证明自己没错,要么是对方先证明他有错。这一节要立的,就是法律最深的一道位置,决定举证朝哪一边走的,不是法律文字,是立法、执法、解释法的人站在哪一边。
一、公元前约 100 年,司马迁在《史记·伯夷列传》里写过一段话。
「或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若伯夷、叔齐,可谓善人者非邪?积仁洁行如此而饿死。」【司马迁】《史记·伯夷列传》
司马迁直接问,伯夷、叔齐这样的善人,为什么饿死在首阳山?颜渊那样好学,为什么早死?盗跖横行一世,害人无数,为什么反而寿终正寝?这一段话,是中文世界最早的一次对举证方向的根本怀疑。司马迁不只是在感叹好人不长命,他在问一个更深的问题,这个世界对待人的方式,是不是有它自己的规律。如果有,这个规律为什么和 "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 反着走?
司马迁两千年前不评判,只把这一组事实摆出来。读者读完,心里自然生出一道反问。如果世界对待人的方式可以这么不公,那么法律,这个号称为公的工具,是不是也可能这样?
伯夷、叔齐当年没有审判庭,没有举证方向,只有商周改朝换代时的一个朴素选择。他们选择不食周粟,结果饿死在首阳山。从一个角度看,他们用自己的性命,给后世留下一个最早的样本。一个人面对更大的力量,他怎么自证清白?如果他不能自证,他要承担什么后果?司马迁两千年前已经问到这一层。这就是中文世界对举证方向最早的、最朴素的、也最不留情面的一次追问。
二、把镜头从司马迁拉到 21 世纪。一个普通人,面对任何一个代表权力的位置,警察、海关、税务、法庭,都会遇到同一个问题。谁先开口?谁先承担风险?谁要先拿出证据?这个问题,决定了一个普通人在法律面前站在什么位置。
第一种位置,假定有罪。权力一开口,就把举证的担子压到普通人肩上。" 你违反了规定,请你证明你没有违反。" 举证责任在普通人这一边,普通人要花时间、花金钱、花精力,去证明自己没做错。证明不了,后果由普通人承担。
第二种位置,假定无罪。权力一开口,先把手放下。" 我们怀疑你违反了规定,我们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举证责任在权力这一边,权力要花时间、花调查、花取证,去证明普通人做错。证明不出来,普通人无罪。
举一个最日常的场景。一个人过海关,行李被拦下。如果这个海关的规矩是 " 假定有罪 ",那么海关只要起了怀疑,就可以把人留下,让他自己去证明箱子里的东西来路正当、用途清白,证明不了,东西扣下,人也可能被记录在案。如果这个海关的规矩是 " 假定无罪 ",那么海关要怀疑可以,但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这个人确实带了不该带的东西,拿不出来,就得放人放行。同样一个箱子,同样一个人,同样一次怀疑,落在两种规矩里,一个要自己证明清白,一个等着对方拿证据,受的累、担的惊、误的事,完全是两码事。这就是举证方向那一线之差,落到一个活人身上的真实分量。
两种位置,看起来只是一个程序上的差别,但对普通人来说,是两个世界。第一种位置里,普通人活在 " 随时可能要自证 " 的压力下。任何一个误会,任何一次怀疑,任何一份指控,都可能让普通人为了自证而打乱整个生活。第二种位置里,普通人不去动权力,权力就不来动普通人,普通人可以专心做自己的事,除非权力拿得出过硬的证据。举证方向,一线之差,一种人活在压力下,一种人活在保护下。
三、公元前约 1100 年,比英美法系所谓 " 无罪推定 " 的传统早了约两千五百年,《尚书·大禹谟》里写过这一笔。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罪行有怀疑,从轻处理。功劳有怀疑,从重赏赐。与其错杀一个无辜的,宁可放过一个有罪的。这一笔,是中文世界对举证方向最早的回答,距今约三千年。
罪疑惟轻这四个字,把 " 怀疑 " 这一层位置直接交给被告。有怀疑的部分,往轻里走,不往重里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更朴素,更直接,也更深。它承认,任何举证体系都会犯错,错的方向只有两种,要么冤了无辜的人,要么放过了有罪的人,必须选一种作为可以承受的代价。老祖宗三千年前选了,宁可放过有罪。
为什么?因为放过一个有罪的人,这个人还在社会上,还有补救的机会。冤错一个无辜的人,这个人已经被毁了,没有任何补救的机会。而且他的家人、朋友、乡邻,会永远记得这一笔,对法律的信任会从此动摇。老祖宗看穿这一层,所以在三千年前,就把方向定下来,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尚书·吕刑》里又写过一笔。
「五刑之疑有赦。」《尚书·吕刑》
五种刑罚,只要有怀疑,就赦免。更朴素的一笔,五个字,把疑罪从无讲得明明白白,不用任何拉丁文,不用任何学术术语。这两笔,一笔《大禹谟》,一笔《吕刑》,合起来,构成中文世界对举证方向最早、最完整的一个态度。有怀疑,倾向被告。要错,宁可错在放过,不错在错办。三千年前已经写下来了。
四、把镜头转到西方。公元前约 200 年,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写过一句。
「疑则有利于被告。」【乌尔比安】
这一句,是西方法律传统里最早的与 " 罪疑惟轻 " 对应的表达,比《尚书》晚了约九百年,但仍然是同一根脉。乌尔比安没有读过《尚书》,他独立摸到了同一条规律。这就是普世规律,东方西方都会自己长出来,只是时间和形式不同。
公元 1215 年,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写下一句。
「任何自由人,非经其同等人的合法审判或依据国法,不得被逮捕或监禁。」《大宪章·第三十九条》
这一条,把任何人不得被随意监禁、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立成一条原则,距《尚书》约两千三百年。
公元 1764 年,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写了《论犯罪与刑罚》。
「法官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被称为有罪;在证明他违反了社会给他保护的条件之前,社会也不得撤回对他的保护。」【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把 " 无罪推定 " 系统化,成为近代西方法律改革的起点,距《尚书》约两千八百五十年。
公元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九条写下。
「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人权宣言·第九条》
公元 1791 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写下。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刑事案件中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这一条,是英美法系 " 反对自我归罪 " 原则在宪法上的落地,距《尚书》约两千九百年。
把这一组时间线摆出来。中文世界在公元前约 1100 年写下《尚书》的 " 罪疑惟轻 ",罗马法在公元前约 200 年有乌尔比安的 " 疑则有利于被告 ",英国在 1215 年有《大宪章》第三十九条,意大利在 1764 年有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法国在 1789 年有《人权宣言》第九条,美国在 1791 年有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文世界三千年前已经写下,西方到近代才系统化,前后约两千五百到两千九百年的时间差。
为什么相隔几千里、相差几千年的两群人,会写下方向一样的话?因为举证方向这件事,背后是一个谁都躲不过的朴素道理。任何审判都有看不清的时候,证据总有缺口,证词总有出入。看不清的时候往哪一边偏,要么偏向宁可错办、要么偏向宁可错放,没有第三条路。哪一种错更伤人,哪一种错更难补救,但凡肯设身处地想一想的人,迟早都会得出同一个答案。所以东方写下罪疑惟轻,西方写下疑则有利于被告,不是谁抄了谁,是同一道人心,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方,各自长出了同一个方向。
但小雷必须老老实实摆出另一面。时间在前,不等于做得彻底。中文世界三千年前定了方向,但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里," 假定有罪 " 的情形也反复出现,刑讯逼供、连坐、告密,历代都有。西方近代才系统化,但近代以来在制度层面,把 " 假定无罪 " 做得更具体,米兰达警告(1966 年美国)、证据开示制度、辩护权保障,这些都是当代司法程序的具体落地。老祖宗早讲,但讲不等于做。西方晚讲,但晚讲的能后来居上,做得更细。两边都不必抬高,也不必贬低。时间顺序是事实,做得彻底的程度也是事实,两边并立摆出来。
五、中国古代司法传统里的 " 无罪推定 " 一脉,是中文世界两千多年来一直存在的脉。小雷几十年来,在不同场合,一直在讲这一脉,只是直到现在才系统成文。当代法学界,也曾从不同角度讨论过相近的命题。例如杭州师范大学的江铁初教授,在 2022 年发表的《中国古代的无罪推定及其现代价值》一文里,专门分析过中国古代司法传统对当代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林晓鸿等学者,也曾从西方 " 无罪推定 " 标准的角度,研究中国当代的司法实践。
大家说的,都是老祖宗。小雷整理本章,不评价当代司法改革的具体路径,也不站在任何一种立场上,只把老祖宗这一笔的位置,和东西方的时间线,并立摆出来,让读者自己看。
六、把第二章立的点接进来。第二章第一节立过,法律的服务对象,由人的位置决定。第二章第五节立过,既得利益是法律的最大客户。举证方向,就是这两层在最具体层面的落地。
如果法律真心为民,必然偏向 " 假定无罪 "。因为普通人是不足的一方,把举证责任放在普通人身上,等于把更重的担子压在更弱的一方。这就是老子讲的 " 损不足以奉有余 ",第二章第一节已经引过这一笔。如果法律为权力,必然偏向 " 假定有罪 "。因为国家是有余的一方,有警察、有检察官、有整个司法机器、有几乎无限的资源。把举证责任放在有余的一方,对权力的运转是一种约束,权力不喜欢这种约束。这就是 " 人之道 " 的反向。
为什么把举证责任放在弱者身上,就是 " 损不足以奉有余 " ?因为举证这件事,本身要花成本。要花时间去回忆、去搜集、去奔走,要花钱请人、请律师、调材料,要花精力扛住整个过程的煎熬。有余的一方,时间、金钱、人手都不缺,举证对他不过是动用一部分余力。不足的一方,本来时间就被生计占满,钱就那么一点,人手只有自己,举证的担子一压上来,往往是误工误事、伤筋动骨。同一份举证责任,压在有余者身上是轻的,压在不足者身上是重的。把这份责任默认压给普通人,就是把更重的担子放到更弱的肩上,这正是天之道反着走的那一面。
举证方向,不只是一个技术细节,是法律根本服务对象的最直接体现。一部法律,条文可以写得很漂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保护人民 "、" 约束权力 ",都可以写。但举证方向,是这部法律实际上怎么对待普通人的最直接信号,是法律对待普通人最基本的一道分界。读者下一次面对任何一个代表权力的位置时,请自己问一句,这一刻,是我要证明自己没错,还是对方要证明我有错?问完了,就懂得这一刻自己活在哪一种法律体系里,也就懂得这部法律真正的服务对象是谁。
七、讲到这里,本节立第三章第一点。举证方向,决定法律对待普通人的最基本姿态,也直接体现法律真正的服务对象。假定无罪,是天之道在举证方向上的落地,保护普通人不被随意指控。假定有罪,是人之道的反向,让普通人活在随时要自证的压力下。中文世界三千年前定了方向,西方近代才系统化,两边都讲了,做的程度不同,但同一根脉。
回到司马迁两千年前那个反问,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它不只是一句感叹,是一道永远要问的位置。每一次法律出手,都在回答这个问题,是先把担子压到弱者肩上,还是先把手放下。老祖宗写下罪疑惟轻这四个字,就是把答案写在了三千年前,让后人一代一代,慢慢读懂。小雷只是把这一笔,用 21 世纪的白话,再讲一遍。
下一节,第五卷第三章第二节,罪疑惟轻,会专门展开《尚书·大禹谟》这一笔,以及它在汉律、《唐律疏议》、《大清律例》里的具体传承。请读者带着 " 举证方向就是法律真正的服务对象 " 这一层位置,进入下一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