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一章 第六节
人无完人
法律永远不完美
人无完人
法律永远不完美
第五卷 第一章 第六节
人无完人 法律永远不完美
上一节讲了法律的客观边界,法不治众。超过这个边界,不是法律失败,是整个体系失效。但为什么会有这个边界?根本原因是什么?这一节要往最深处挖。法律的最深底座,不是制度,不是程序,是人。立法的人无完人,执法的人无完人,司法的人无完人,守法的人也无完人。因为人不完美,所以法律永远不完美。这不是悲观,是清醒。这是第五卷的最深一根底座。
一、中文世界有一句最朴素的话,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大众讲了上千年。简单到几乎没有任何分量。家长对孩子讲,朋友之间互相安慰讲,失败之后自我开解讲。听多了,就被磨成了一句鸡汤。
但这句话,藏着第五卷最深的一根底座。前五节立的五层桩,自然法规、偽、法律服务于谁、法律必经人情、法律有天然边界,每一层都站在 " 人 " 的位置上。立法的是人。执法的是人。司法的是人。守法的也是人。而人,无完人。
二、主流法学话语里,这一层很少被正面讲出来。法学教科书讨论的是 " 如何完善法律 " 、 " 如何防止司法腐败 " 、 " 如何提高执法效率 " 、 " 如何建立法律的权威 " 。所有讨论都假设,法律体系可以越做越完善,通过制度设计、通过监督机制、通过专业训练,最终可以接近一个 " 良好运转 " 的状态。
但老祖宗看得很清楚,这一层假设,本身就是问题。
三、公元前约 300 年,荀子在《性恶》篇里讲过一句。
「人之性恶,其善者偽也。」【荀子】《荀子·性恶》
这一句,小雷在 5.1.2 已经引过。但这一节要从另一个角度再看。荀子讲的不是 " 人都是坏的 " ,他讲的是 " 人的本性里有自利、有好争、有偏私,这是自然的,不是教育的产物 " 。善,是通过教育、礼义、修养做出来的,是 " 偽 " 。
把这一层套到法律上。立法者是人,人的本性里有自利,立法的时候,立法者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这一边的利益考虑进去。执法者是人,人的本性里有偏私,执法的时候,执法者会自觉不自觉地对熟人轻一点、对陌生人严一点。司法者是人,人的本性里有局限,判案的时候,司法者只能根据眼前看到的事实,而眼前的事实可能不完整。守法者是人,人的本性里有侥幸,守法的时候,守法者会自觉不自觉地想," 这一次没人看见,应该没事 " 。
每一层都是人,每一层都不完美,每一层都可能偏。这就是 " 人无完人 " 在法律体系里的具体落地,不是抽象的鸡汤,是每一秒钟在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份具体判决、每一次具体执法里真实发生的事。
四、公元前约 500 年,孔子讲过另一种位置。
「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孔子】《论语·述而》
孔子讲,我(孔丘)很幸运,只要我有过错,别人一定会知道。这一句常被忽略。但孔子在这里,把自己摆得很低。孔子是中文世界几千年公认的至圣先师,但他对自己的描述是,我也会有过,只是我有过别人一定看得见。
公元前约 300 年,孟子又写过一笔。
「且古之君子,过则改之;今之君子,过则顺之。」【孟子】《孟子·公孙丑下》
孟子的意思,古时的君子,有过就改;现在的君子,有过就顺着自己的过错继续走下去。孟子并不是说 " 君子没有过 " ,他承认君子也有过,但他区分 " 改过的君子 " 和 " 不改过的君子 " 。
孔子和孟子,两位中文世界至高的先贤,都不假设自己(或任何人)是 " 完人 " 。他们的位置朴素得几乎让人忽略,人都会有过,区别只是有没有人指出来、自己愿不愿意改。
五、公元前约 500 年,老子讲过更朴素的一句。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老子】《道德经·第三十三章》
老子讲,能看清别人,是智;能看清自己,是明。 " 自知者明 " 这三个字,是中文世界对 " 人无完人 " 最深的回应。能看清自己不完美的人,才算明白。看不清自己不完美的人,再聪明也只是 " 智 " ,不是 " 明 " 。
立法者最高的境界,不是把法律立得最完备,而是知道自己不完美。执法者最高的境界,不是把每一条法律执行得最严,而是知道自己有偏私。司法者最高的境界,不是判得最快最果断,而是知道自己看到的事实可能不完整。这些 " 知道自己不完美 " 的人,立的法、执的法、判的案,会比那些 " 自以为完美 " 的人,离自然法规更近一些。
六、公元前约 100 年,司马迁在《史记》里把这一层做了一千多年里最朴素的实践。司马迁写每一位人物,都写他们的过。
写孔子,写孔子周游列国的失败、不被诸侯接纳的窘迫。写汉高祖刘邦,写他的市井气、对功臣的猜忌、晚年的疑心病。写汉武帝,写他的好大喜功、对民的损耗、晚年的轮台之悔。写张良,写他的功成身退、但也写他的体弱多病。写萧何,写他的功劳、但也写他买田自污以求自保。写韩信,写他的军事天才、但也写他的政治幼稚。写商鞅,写他的变法之功、但也写他的车裂之死。
司马迁不评论。他只把每一个人的功和过,一起摆出来。没有一个 " 完人 " 。每一个人都是有功有过、有亮有暗、有高峰有低谷。这就是司马迁对 " 人无完人 " 最深的实践,不是抽象地讲 " 人都不完美 " ,而是用具体的笔法,把每一位历史人物的不完美,和他们的功业一起摆出来。
读完了《史记》,读者自然就懂,世上没有 " 完人 " 。但有 " 知道自己不完美但仍然做事 " 的人。还有 " 自以为完美而做坏事 " 的人。两者之间的差别,是历史的真实分水岭。
七、公元约 1500 年代,王阳明在明朝写过一笔。
「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王阳明】《与杨仕德薛尚谦》
王阳明带兵剿匪,讲了这一句。山中的盗贼好破,心里的盗贼难破。这一句套到法律上。
外在的犯法,好查、好抓、好判。内在的 " 自以为完人 " ,查不出、抓不到、判不了,但这是所有法律滥用的真正根源。立法者如果 " 自以为完人 " ,立的法就会过严、过细、过详,把所有人都看作潜在的违法者。执法者如果 " 自以为完人 " ,执的法就会过狠、过急、过苛,把每一次执法变成对方的灾难。司法者如果 " 自以为完人 " ,判的案就会过快、过武断、过自信,错判冤案而不自知。
王阳明讲,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这一句套到法律体系,立法律里的 " 过 " 易,破立法者自以为完美的心难。查处违法的 " 过 " 易,破执法者自以为公正的心难。纠正错判的 " 过 " 易,破司法者自以为明断的心难。整个法律体系最深的 " 偽 " ,不是法律本身的偏差,是立法、执法、司法的人,心里那个 " 自以为完美 " 的位置。
八、把镜头转到西方。公元约 1788 年,美国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51 篇写过一段。
“If men were angels, no government would be necessary. If angels were to govern men, neither external nor internal controls on government would be necessary.”
麦迪逊讲,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外部和内部对政府的限制。这一段,是西方法学传统里对 " 人无完人 " 最朴素的一次落墨。麦迪逊不是说 " 政府是必要的恶 " ,他是说 " 因为人都不完美,所以政府必要,同时政府本身也必须被约束 " 。
这一层,和中国老祖宗看到的位置,是同一层。两条传统,两套语言,同一根脉。但麦迪逊立完这一层之后,美国宪政体系怎么走?写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是真东西。立宪时,制宪者们承认人不完美,所以设计了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但 250 年累积下来,这套体系本身,也走入了它自己的 " 偽 " 。三权之间,开始互相俘获、互相妥协、互相合谋。政府越来越大,约束政府的力量越来越弱。麦迪逊那一层 " 人无完人,所以政府必须被约束 " ,本身没有错,但执行这一层的人,也是人,也无完人,所以执行起来也偏了。
这就是 " 人无完人 " 最深的循环。承认人无完人,立制度去约束。立制度的人也是人,立的制度也不完美。执行制度的人也是人,执行起来又偏。偏了之后再立新制度,立新制度的人还是人。循环。没有终点。
九、讲到这里,本节立第七层桩。法律的最深底座,是人无完人。
立法的人无完人,所以立法永远不完美。执法的人无完人,所以执法永远有偏差。司法的人无完人,所以判决永远可能错。守法的人无完人,所以遵守永远有侥幸。整个法律体系,从最高的宪法到最末梢的执行,每一个环节都是人,每一个环节都不完美,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偏。
承认这一层,不是悲观,是清醒。不承认这一层,不是乐观,是盲目。清醒地立法,会立得克制、留有余地、便于将来调整。盲目地立法,会立得严密、不留余地、把自己的不完美也立成绝对真理。清醒的法律,传一两千年。盲目的法律,往往几十年就崩。
回到本节开篇。 " 人无完人。 " 这句最朴素的话,藏着第五卷的最深底座。不是鸡汤。是法律体系最深的真实。不是消极。是清醒承认之后的最深智慧。不是放弃。是承认后仍然做事的姿态。
孔子讲 " 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 ,立的是这一层。孟子讲 " 过则改之 " ,立的是这一层。荀子讲 " 性恶,其善者偽也 " ,立的是这一层。老子讲 " 自知者明 " ,立的是这一层。司马迁写每一位历史人物的功和过,立的是这一层。王阳明讲 " 破心中贼难 " ,立的是这一层。麦迪逊讲 " if men were angels " ,也是这一层。两千多年,东方西方,同一根脉。
把前六节立的六层桩合起来摆。5.1.1 法律的最高位,自然法规。5.1.2 法律是偽,人为之事。5.1.3 法律服务于谁,由人的位置决定。5.1.4 法律必经人情,但人情也是偽。5.1.5 法律有天然边界,法不治众。5.1.6 法律的最深底座,人无完人。这六层,从最高到最深,构成了一张完整的网。每一层都不能单独立,必须六层合起来,才能看清楚法律到底是什么。
小雷把这一节摆出来,不是为了让读者悲观,也不是为了让读者放弃法律,而是让读者带着 " 清醒 " 去看待法律。下一次读到一条法律的时候,读者请自己看,立这条法律的人,意识到自己不完美吗?执行这条法律的人,意识到自己有偏差吗?判这条法律下面的案子的人,意识到自己可能看错吗?看完了,就懂得,哪些法律稳,哪些法律不稳。
下一节,5.1.7 四种制度相辅相承,文化、经济、政治、法律。将把第五卷第一章前六节立的桩,接到整本书更大的网里。法律不是孤立的,是和文化、经济、政治一起运转的。请读者带着 " 自然法规、偽、服务对象、人情、边界、人无完人 " 这六层工具,进入下一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