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二章 第二节
法律传给谁
普法与不普法的真位置
法律传给谁
普法与不普法的真位置
第五卷 第二章 第二节
法律传给谁,普法与不普法的真位置
上一节立的桩,法律的服务对象由人的位置决定。立法者在哪一边,法律就服务于哪一边。这一节往下走一步,立法是上游。法律立出来之后,还有一个动作,把法律传给被法律约束的人。这个动作,叫 " 普法 "。普法这件事,表面上看起来无足轻重,好像就是 " 宣传一下法律内容 "。但实际上,普法决定了一件事,普通人能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
一、如果普通人不知道法律,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不知道自己面对哪些约束,不知道纠纷怎么处理,那么法律对普通人来说,就只是一张写满字的纸,和自己无关。
法律的存在,对普通人只在两种情况下变得 " 有关 "。第一种,普通人犯了法,被法律追究。第二种,普通人被别人侵犯,但找不到法律保护自己。
不普法的群体里,这两种情况都对普通人不利。第一种,普通人不知道自己犯了法,直到被抓,再请律师。第二种,普通人不知道法律可以保护自己,只好默默承受。
普法,决定了普通人和法律的关系,是 " 主动用法律 " 还是 " 被法律找上门 "。
二、公元前约 250 年,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里讲。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韩非子·难三》
法律,是写在图籍上、设立在官府里、公布给百姓的。" 布之于百姓 ",四个字,是韩非子两千二百多年前对 " 普法 " 最朴素的描述。法律必须让百姓知道。百姓不知道的法律,不算法律。
韩非子又写过。
「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韩非子·难三》
法律,越公开越好。治理之术,越隐蔽越好。
三、韩非子把 " 法 " 和 " 术 " 分开。法律是用来管理百姓的,必须公开让百姓都知道。治理之术是用来管理官员的,必须隐蔽不让官员摸到规律。
这一层位置很深。从一个角度看,法律公开是为了让百姓安心,知道规则就在那里,不会突然改变。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公开的同时,官员的 " 术 " 要隐蔽,是因为如果官员的做法规律也公开了,官员就容易被百姓利用。
韩非子是法家,他对法律的态度是 " 工具论 "。但即便是工具论,他也清楚,工具不让被工具管理的人知道,这个工具就用不了。法律不公开,百姓不知道,百姓就不可能按法律行事。法律没有约束力,只剩下惩罚力。这种法律,已经不是治理工具,而是单纯的惩罚工具。
这里有一个隐含的规律。任何工具,一旦变成 " 纯惩罚 ",就失去了工具本身的功能。法律变成了枪支,不是规则,不是约束,而是压迫的手段。百姓看到的不是 " 法律 ",看到的是 " 权力 "。两者是不同的东西。
四、公元前约 350 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也讲过类似的话。商鞅立法之后,做了一件事,把法律刻在木板上,立在咸阳城门,让百姓都看到。这就是著名的 " 徙木立信 "。商鞅知道,立完法律之后,必须让百姓相信法律是真的、是公开的、是可以预测的,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商鞅的法律,后世评价两极。但商鞅 " 立信于民 " 这一动作,是中文世界对 " 普法 " 最早的系统实践之一。法律要起作用,必须让百姓知道、相信、能预期。
五、法律 " 公开 ",和法律 " 普及 ",是两件不同的事。从一个角度看,公开法律文本就完成了 " 公开 " 的任务。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文本公开了,如果普通人看不懂,那这种 " 公开 " 也没有实质意义。
法律可以公开发布,挂在政府网站上,印在法律文本里,理论上每个人都可以查到。这符合韩非子说的 " 法莫如显 "。但法律 " 普及到普通人能懂、能用 ",需要用普通人能理解的语言,需要有人教,需要有具体例子讲清楚,需要普通人有时间去学。这和单纯的 " 文本公开 " 是两件不同的事。
如果一部法律,只有受过法学训练的人能看懂,那么对普通人来说,这部法律的 " 公开 " 是名义上的,不是实质上的。普通人面对法律,还是要去找懂法律的人,也就是律师。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隐蔽的位置。法律表面上对所有人公开,实际上只有少数人能用。法律本来是为了管理百姓的,结果管理的方式变成了 " 让百姓看不懂,然后百姓只能依赖专业人士 "。更深一层,这个 " 专业人士 " 产业链,有强烈的动机维持 " 让法律保持复杂 " 的现状。一旦法律变简单了,产业链就要缩水。
六、公元前约 500 年,孔子讲过另一种位置。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论语·为政》
第一章已经引过。本节再引,但角度不同。
孔子把法律分成两层。第一层,用政令引导,用刑罚约束,百姓能不犯法,但他们没有羞耻心,只是怕罚。第二层,用德行引导,用礼仪约束,百姓有羞耻心,并且自觉端正。
孔子的位置,是讲 " 普法 " 的最深一层。不只是让百姓知道法条,还要让百姓理解法律背后的道理。不只是怕罚,还要明白为什么这件事不能做。
这一层 " 普法 ",是把法律从 " 条文 " 还原成 " 道理 ",让普通人从 " 被动服从 " 变成 " 主动认同 "。
孔子这一层,非常理想。历史上做到的群体不多。但孔子两千五百年前就把这一层摆出来了,作为普法的最高境界。
七、那么,现实中不普法的群体是什么样的。把镜头转到当代,把镜头摆在最直观的位置。一个普通人在某个具体的法律纠纷里,他能不能自己处理。
如果他能,说明这个群体的普法做得不错。如果他不能,必须请律师,说明这个群体的普法做得不够。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位置。
某些群体,从小学开始就有法制教育课。普通人成年之前,已经接受过基础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同、什么是侵权、什么是刑事责任、什么是民事责任。遇到一般纠纷,普通人自己能处理一大半,只有在复杂案件里,才需要请律师。
这种位置,法律对普通人是有用的工具。法律不是普通人的对立面,是普通人的帮手。
另一些群体,普通人从来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普通人成年之后,遇到法律纠纷,第一反应是不知道怎么办,只能请律师。
请律师,意味着支付律师费。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可能需要几千块的律师费。一个复杂的诉讼,可能需要几万、几十万块的律师费。普通人如果支付不起律师费,只能放弃法律救济。
这种位置,法律对普通人是昂贵的工具,而且越来越昂贵。
八、更深一层。不普法的群体里,会发展出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律师、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保险、法律培训。
这个产业链,本身就成了一个巨大的经济板块。从业人员有强烈的动机维持 " 法律复杂、普通人看不懂 " 的现状。因为一旦法律变得简单、普通人都能看懂,这个产业链就要萎缩。
这不是什么人在背后策划的阴谋。这是结构本身的运转方向。一个人一旦在法律服务这个产业里获得了位置、有了收入、有了社会地位,他的所有利益都指向 " 法律保持复杂 " 这个方向。他不需要有意识地去维持这种状态,他只要按照自己的利益行动就可以了。推崇法律的复杂性、维持法学教育的高门槛、支持法律术语的专业化、反对 " 过度简化法律 " 的努力,这些行动都是合理的、看起来都是 " 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 "。但合起来,它们就维持了一个结构,让法律永远不会真正普及。
这就是既得利益的最隐蔽的形式。不是故意害人,而是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合起来就形成了对普通人的伤害。
这就是不普法的最深位置。不普法不是疏忽,是结构。不是没做,是有人在维持这种 " 没做 " 的状态。但 " 有人 " 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坏人,而是指整个系统里的参与者都在自觉不自觉地维持这个方向。
九、但小雷必须老老实实摆出另一面。普法做得好,也未必就是好事。
如果立法者立的法律本身就不服务于民,再怎么普法,也只是让民更清楚地知道 " 法律不为我 "。这种普法,反而让民更绝望。
如果立法者立的法律有偏,普法就是把偏告诉所有人,让所有人按这个偏的方向行事。这种普法,会加速偏的累积。
普法本身是中性的,它是法律的延伸。法律为民,普法就是为民的延伸。法律不为民,普法就是不为民的延伸。
普法的意义,取决于法律本身的服务对象。
十、讲到这里,本节立第二章第二桩。法律传给谁,决定法律能否真正落地。但传得多,不等于法律就服务于民。还要看法律本身是为谁立的。
立法是上游,普法是下游。立法对了,普法越广越好。立法偏了,普法越广,偏越深。普法和立法,必须合起来看,不能单看一边。
公元前约 700 年,管子讲过。
「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管子】《管子·治国》
第一章和本章第一节都引过。本节再引,把它和普法连起来看。
管子讲 " 必先富民 ",民富之后,治理就顺。民富,意味着民有时间、有精力、有意愿了解公共事务,包括法律。民贫,意味着民每天为温饱奔波,没有时间精力关心法律。
所以,民富是普法的基础。民贫的群体里,即便有普法政策,民也没有精力消化。民富的群体里,即便没有专门的普法政策,民也会自发了解法律。
管子两千七百年前已经把这一层摆出来。普法的真实基础,不是宣传,是民富。
十一、回到本节开篇。法律传给谁。
韩非子讲 " 法莫如显 ",法律越公开越好。商鞅 " 徙木立信 ",法律要让民相信。孔子讲 "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普法的最高境界是让民明白道理。管子讲 " 必先富民 ",普法的基础是民富。
老祖宗都讲过普法的位置,但每一位都看到,普法不是孤立的事,必须和立法、文化、经济、政治一起看。
普通人能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不只是看法律有没有公开。还要看法律本身为谁立。还要看普通人有没有时间、能力、资源去用法律。
下一节,第五卷第二章第三节,律师与程序,精通条文 ≠ 懂法。这一节往下走。普法把法律传给了民,民也开始了解法律。但普通人真正要在法律纠纷里保护自己,常常还需要一个中介,叫律师。那么律师是什么?律师精通的是什么?小雷要讲的是,精通法律条文,和懂法律,是两件不同的事。律师多数精通的是前者,条文和程序的细节。但懂法,是理解法律背后的目的,理解法律是为了什么存在。两者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一个人可以精通条文但完全不懂法,也可以懂法但不精通条文。这一层分离,是法律世界里最隐蔽的位置。请读者带着第一节和第二节立的位置,进入第三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