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三章 第二节
罪疑惟轻
三千年前的四个字,和比它更深的一层
罪疑惟轻
三千年前的四个字,和比它更深的一层
第五卷 第三章 第二节
罪疑惟轻,三千年前的四个字,和比它更深的一层
上一节立了举证方向这一道分界,三千年前《尚书》写下罪疑惟轻,把怀疑倾向被告,方向就此定下。这一节往这一笔的里面走,先看罪疑惟轻这四个字到底有多深,再看它底下还压着一层更深的东西。罪疑惟轻,假设了罪和无罪本来清楚,只是有怀疑时该往哪边偏。但如果罪本身就是一个位置,不是一个客观事实呢?这一节要立的,就是这一层。
一、公元前约 1100 年,周武王克商之后,周公旦执政。中文世界进入一个文化大爆发的时期,周公制礼作乐,把上古积累下来的智慧,系统地整理了一遍。《尚书》就是这一时期整理的经典之一。其中《大禹谟》一篇,记录了大禹治水时讲的话。大禹向群臣讲治国之道,讲过这四个字。
「罪疑惟轻。」《尚书·大禹谟》
四个字。罪行有怀疑,从轻处理。
这四个字看起来朴素,但藏着中文世界对举证方向最早的一套全面思考。罪疑两个字,把 " 怀疑 " 这一层位置直接说出来。任何审判都会有怀疑,证据再完整也有空白,证词再可信也有偏差,这是司法的天然本质,大禹三千年前已经看穿。惟轻两个字,把怀疑的方向定下来,怀疑只能往轻里走,不能往重里走,这是举证方向最朴素的表达。
但《大禹谟》没有止步于此。紧接着这四个字,又写下两句。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与其错杀一个无辜的,宁可放过一个有罪的。这两句,比罪疑惟轻更深一层。它不只是讲怀疑,它讲承担代价的方向。任何司法体系都会犯错,这是大禹三千年前就承认的现实。错的方向只有两种,要么冤了无辜,要么放过有罪,必须选一种作为可以承受的代价。大禹选了,宁可放过有罪。
二、公元前约 950 年,西周穆王时期,大臣吕侯主持修订刑法。《尚书·吕刑》一篇,记录了这次修法的内容。其中写过更朴素的一笔。
「五刑之疑有赦。」《尚书·吕刑》
五种刑罚,只要有怀疑,就赦免。五个字。《大禹谟》讲罪疑惟轻,怀疑的从轻处理。《吕刑》讲五刑之疑有赦,怀疑的直接赦免。
但《吕刑》也老老实实摆出另一面。
「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尚书·吕刑》
赦免之后,也要罚以倍数,核实他的罪行。意思是,疑罪赦免,但不是完全放任,还要继续核实,如果后来查实确实有罪,仍要追究。这就是中文世界两千九百年前对疑罪从无的完整设计,既保护无辜,也不放任真凶。
这一笔很要紧。疑罪从无,常被误解成只要证据不足就一放了之,从此不闻不问。《吕刑》三千年前就把话说圆了,赦的是 " 疑 " ,不是放任真凶逍遥。怀疑不足以定罪,先不定罪,但案子不就此封死,该查的继续查,查实了照样追究。保护无辜和不纵真凶,本来就不矛盾,老祖宗一开始就把两头都顾到了。
三、但讲完古典,必须老老实实摆下来一个事实,讲不等于做。《尚书》三千年前讲过,后世做到了吗?部分做到了。
公元约 200 年,东汉时期,《九章律》里确立了 " 疑罪从赎 " 的原则,怀疑的案件,可以用财物赎免刑罚。公元约 650 年,唐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主持修订《唐律疏议》。这部法典是中华法系最系统的法律典籍,其中关于疑罪的条文,明确规定。
「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唐律疏议·名例》
所有疑罪,按所犯的罪,折算为赎金,而不是直接定罪。公元约 1740 年代,清乾隆时期,《大清律例》进一步细化,把疑罪分成几个等级,重大疑罪上奏皇帝裁决,一般疑罪折赎或减等,轻微疑罪直接释放。
但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里," 假定有罪 " 的情形也反复出现。刑讯逼供,历代都有。连坐,一人犯事,家人受牵连。告密,鼓励揭发,告密者有奖励,被告者承担举证。讲过,不等于做到。做到的是哪一面,要看每一个具体时期的具体官员、具体律法、具体案件。
四、把镜头转到西方。这一组时间线,上一节已经摆过一遍,这里只点一点骨架。公元前约 200 年,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讲,疑则有利于被告,比《尚书》晚约九百年。公元 1215 年,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任何自由人非经同等人的合法审判或依据国法,不得被逮捕或监禁,比《尚书》晚约两千三百年。公元 1764 年,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写《论犯罪与刑罚》,讲法官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被称为有罪,比《尚书》晚约两千八百五十年。公元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公元 1791 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刑事案件中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五、把时间表对照着摆。中文世界在公元前约 1100 年写下《尚书》的罪疑惟轻,罗马法晚约九百年,英国晚约两千三百年,意大利晚约两千八百五十年,法国和美国晚约两千九百年。中文世界三千年前已经写下,西方两千年到三千年后才系统化。
但时间在前,不等于做得彻底。中文世界三千年前定了方向,可实际的司法实践里," 假定有罪 " 的情形也反复出现。西方近代才系统化,但近代以来在制度层面,把 " 假定无罪 " 做得更具体。两边都不必抬高,也不必贬低。时间顺序是事实,做得彻底的程度也是事实,两边并立摆出来。
六、但讲到这里,必须停一下。罪疑惟轻还假设了一件事。本节立的所有点,本章立的所有点,甚至前面立的整个举证方向,都建立在一个隐藏的假设上,罪和无罪是清晰可分的,只是有怀疑的时候,倾向哪一边。但如果罪和无罪本身就不清晰呢?如果罪本身就是一个位置,而不是一个客观事实呢?把这一层摆出来,本节才真正进入深水区。
举一组朴素的样本。公元前约 1046 年,周武王伐纣。在周武王看来,纣王是暴君,商朝气数已尽。在纣王和商朝遗民看来,周武王是叛逆,以下犯上。谁是 " 罪 " ?公元 1789 年,法国那一场大变革。在变革一方看来,路易十六是暴君,罪无可赦。在保王一方看来,起事的人是犯上作乱之徒,大逆不道。谁是 " 罪 " ?公元 1860 年代,美国南北之战。在北方看来,南方蓄奴是罪。在南方看来,北方侵犯各州主权是罪。谁是 " 罪 " ?
每一个动了干戈、伤了人命的人,心里都有自己的正义。起事的人认为自己在替天行道,专断的人认为自己在维稳,殖民的人认为自己在开化蛮荒,行恐怖的人认为自己在圣战,在战场上扣动扳机的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理由。没有任何一个施暴的人,觉得自己是为 " 非正义 " 在施暴。每一个动作,在动作者自己的位置上,都是正义的。只有从另一个位置上看,才是罪。
这一层不只在改朝换代、兵戈相见里才有。把尺度缩到最小,一样成立。一件事,在做的人看来是情非得已,在受的人看来是欺人太甚。一句话,在说的人看来是直言相劝,在听的人看来是当众下不来台。同一个动作,站在两边,是两种东西。罪从来不是贴在动作上的标签,是看的人站在哪个位置上贴上去的。大到周武王伐纣,小到邻里一句口角,道理是一根。
这就是小雷那本英文教材立的最深一层,正义解放过国家,也曾替战争辩护,惩罚过无辜,也保护过有罪。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位置,罪本身也是一个位置,两者都不是客观事实,都是谁来定义、谁来获益的结果。
把这一层放进举证方向里。罪疑惟轻,是在罪和无罪已经清晰的框架里,讨论怀疑该倾向哪边。但更深一层,罪和无罪本身就是位置,只看从哪个角度定义。胜利者写历史,胜利者也定义罪。公元前约 1046 年的周武王成了王,所以纣王是 " 罪 " 。1789 年法国变革的一方成了势,所以路易十六是 " 罪 " 。1860 年代的美国北方成了势,所以南方蓄奴是 " 罪 " 。如果周武王伐纣失败,他就是 " 罪 " 。如果 1789 年法国那场变革失败,起事的一方就是 " 罪 " 。如果美国南方独立成功,林肯就是 " 罪 " 。
司马迁在《史记·伯夷列传》末尾问的那一句,"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 ,两千年来一代一代读书人,都在心里反复问,这个世界到底有没有客观的善与恶?还是只有成王败寇的位置?老祖宗的回答,既有也没有。有,是因为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这一根线,任何位置上的人都能感受到。没有,是因为具体的 " 罪 " 和 " 无罪 " ,会随着位置变。
这一根线,为什么任何位置上的人都能感受到?因为它不靠任何一方来定义。它问的不是 " 你做的事在我这边算不算罪 " ,而是 " 这件事如果反过来落到你自己头上,你愿不愿意 " 。周武王也好,纣王也好,路易十六也好,起事的人也好,把自己摆到对方的位置上问一句,答案多半都一样。所以具体的罪会随位置变,但 " 己所不欲 " 这一问,不随位置变,它是位置底下那一层不动的根。罪是位置,这根线不是位置。这就是老祖宗的分寸,既不掉进 " 善恶全凭强者定义 " ,也不假装 " 善恶有一本人人查得到的账 " 。
七、讲到这里,本节立第三章第二点,也是这一节真正最深的一层。罪本身就是位置,好的判官,只是有易位能力的人。
判官的真本事不是 " 准确判罪 " ,因为罪本身就是位置、立场、定义权的产物,没有一个判官能 " 准确 " 判出位置。判官的真本事是易位能力,能从原告的角度看,能从被告的角度看,能从社会的角度看,能从天道的角度看。多个角度的位置在心里同时存在,才能下一个真正接近天道的判决。
公元前约 100 年,司马迁写《史记·循吏列传》,里面记的好官,多数有一个共同特点,他们不只听一面之词,不只看表面证据。他们能站到被告的位置上想,能站到原告的位置上想,能站到社会的位置上想,能站到将来的位置上想。合起来,他们的判决多数能传几代,经得起时间检验。
公元约 1500 年代,王阳明审案,做的也是同一件事。王阳明审案之前,常常先了解被告的家境、背景、动机。不是为了找借口减轻,也不是为了找借口加重,是为了多一个位置看这件事。王阳明讲 " 知行合一 " ,审案上的知行合一,就是先知道每一个位置的人在想什么,再用这种知去下判决,这一个判决,比任何只看法条的判决,都更接近天道。
易位能力听起来像是判官的本事,其实它是每一个人天天都在用、又天天都用不好的本事。读者每一次评断身边的人,朋友的一句话、同事的一个决定、家人的一次脾气,心里其实都在当一回判官。当得好不好,差的就是能不能多站一个位置去看。只站在自己的位置上看,别人每一个不顺心的举动,都像是冲着自己来的罪。多站一个位置,站到对方那一天的处境里去看,很多 " 罪 " 就化成了 " 难处 " 。这不是要读者放弃是非,是说在下断语之前,先把对方的位置在心里走一遍。这一走,就是易位。
但小雷必须老老实实摆出另一面,易位能力也有它的极限。判官再有易位能力,他自己仍然站在一个具体位置上。他的家庭背景、文化教育、所处阶层、个人偏好,都会影响他易位的程度。完全的易位,不存在。所谓易位能力,只是相对的,是判官比一般人多看几个位置的能力,不是看到所有位置的能力。而且,易位能力也可能被滥用。一个易位能力强的判官,可以用这能力找借口为强者开脱,也可以找借口打击弱者。易位能力本身是中性的,用在哪一边,取决于判官自己的位置。
三层一起摆出来。罪疑惟轻,是举证方向的第一层,三千年前老祖宗定下方向。罪本身就是位置,是举证方向的更深一层,任何罪的判定都建立在某个具体立场上。好的判官只是有易位能力,是举证方向的最高位,但易位能力也有极限。读者就懂得,为什么不存在绝对正确的判决,也懂得为什么即便存在不完美的判决,也仍然要追求易位,因为这是接近天道的唯一一条路。
罪疑惟轻这四个字,老祖宗只是把方向定下来。但更深一层,罪本身就是位置,好的判官只是能易位的人。这一层不是某一本经典里的某一笔,是老祖宗整套思想里一直贯穿的一根。小雷只是把这一根脉,用 21 世纪的白话,再讲一遍。
下一节,第五卷第三章第三节,无讼,孔子的最高境界。会专门展开孔子 " 必也使无讼乎 " 这一笔,讲为什么无讼是易位能力在群体层面的落地。请读者带着 " 罪本身就是位置,好的判官只是能易位的人 " 这一层位置,进入下一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