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二章 第四节
立法者从哪里来
选举、任命、世袭、自封
立法者从哪里来
选举、任命、世袭、自封
第五卷 第二章 第四节
立法者从哪里来,选举、任命、世袭、自封
前三节讲了立法者为谁立法、立法后怎么传、传给谁之后用谁来执行。但有一个更源头的问题,立法者本身是怎么来的。立法者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立法者是某个群体的某个成员,以某种方式,获得了 " 立法 " 这个位置。这个 " 以某种方式 ",决定了立法者后续会为谁立法。如果立法者是被群体真心托起来的,他立的法律会更接近群体的需要。如果立法者是被一小撮人推上去的,他立的法律会更接近那一小撮人的需要。如果立法者是自己抢上去的,他立的法律首先会为他自己保位。
一、公元前约 700 年,管子讲过。
「凡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管子·牧民》
政之所以兴,在于顺应民心。政之所以废,在于违逆民心。管子讲了一个最朴素的事实。立法者如果顺应民心,民就拥护。立法者如果违逆民心,民就反抗。这一层,讲的不是道德,讲的是结构。任何立法者,都躲不过这一条。
但管子自己也知道,讲完这句话,问题还没完。因为 " 民心 " 是什么?民心里,有多数人的心,也有少数人的心。有有余之人的心,也有不足之人的心。立法者顺应哪一部分民心,就是在选择,为谁立法。这一选择,多数情况下,是由立法者本身的位置决定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主观意愿决定的。
二、中国历史上,立法者的来源,主要是这几种。第一种,世袭。父死子继,位置世世代代传下来。第二种,任命。上一级的权力拥有者,把权力传给下一个人。第三种,选举。某个群体的成员,通过投票或举荐,选出来代表整个群体。第四种,自封。自己有了力量,就自己宣布自己是领导。
中国历史上,世袭是最常见的。一个部落首领或国家统治者,死了之后,儿子或兄弟继承位置。这种方式最稳定,因为儿子从小就在权力中心长大,对权力系统最熟悉。但世袭的问题也最直接,儿子的能力和父亲可能完全不一样。一个有才能的君主,儿子可能是个昏君。这种情况,民就遭殃。
任命方式,常见于中国的官僚系统。上面任命下面的官员。这种方式,利好于中央集权,因为上级对下级有约束力。但任命的问题是,被任命的官员,第一责任是对上面的人负责,而不是对下面的民负责。官员的升迁,取决于上级的评价,而不是民众的满意度。所以任命方式下,官员多数会倾斜于讨好上级,而不是服务民众。
选举方式,中国历史上很少见。但也有过。比如古代的部落首领,有时会由部落成员举荐或投票选出来。这种方式,民的意愿最直接地进入了选择过程。被选出来的领导,多少知道,自己的位置是民给的,民不满意,位置就会被收回。所以选举方式下,领导者对民的 " 顺民心 " 有最直接的动力。但选举方式也有问题,人多的地方容易闹,容易流于众议,容易被煽动。
自封方式,常见于战乱时期或权力真空时期。谁有力量,谁就自己宣布自己是领导。陈胜吴广的大泽乡起义,就是自封。这种方式最粗暴,但也最直接。自封的人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性,只有暴力。所以自封者多数会用更严厉的手段来维持统治,因为他们知道,民心不在他们这一边。
三、这四种方式,都有各自的问题。世袭,依赖家族的能力传承。任命,依赖上级的公正判断。选举,依赖民的智慧和理性。自封,依赖武力的压倒性。没有一种方式,能保证立法者一定会为民立法。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四种方式,可以用一个维度来排序。就是,立法者获得位置时,有多少民的参与。世袭,民完全没有参与,位置在家族内部传递。任命,民也没有参与,位置在权力阶级内部传递。选举,民全程参与,民直接投票或举荐。自封,民既没有参与,也没有发言权,位置完全由强者拿走。
按这个维度,选举最接近 " 顺民心 ",世袭和任命次之,自封最远。但这并不意味着选举就一定会产生为民立法的领导。选举只是一种机制,被选出来的人,一旦坐上位置,权力的本性就开始显现。权力的逻辑是自我保护、自我扩张,这和 " 为民 " 的逻辑是相反的。所以,即使是选举出来的领导,一旦掌握了权力,也很容易逐渐背离民心。
四、公元前约 200 年,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里写过。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陈胜】《史记·陈涉世家》
王、侯、将、相这些高位,难道是天生就有的吗?陈胜一句话,问出了权力的最深层。权力不是天生的,权力是人夺的。一旦这一层被看穿,就没有人再会乖乖接受 " 我命由天 " 这样的话。陈胜起义之后,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起义、造反、改朝换代,成为了常态。每一次,都是一个新的强者,用武力推翻旧的权力,然后自立为新的 " 王侯将相 "。
这看起来像是在反抗不公正。但司马迁没有评论对错。他只把这一层摆出来。读完了,读者自己看清楚。陈胜起义推翻了秦朝,自己建立了张楚政权。张楚政权用的方式是什么?就是秦朝用过的那一套,用严刑峻法约束民。后来汉朝建立,又推翻了张楚。汉朝刚建立的时候,承诺要 " 宽刑轻赋 "。但汉武帝一上台,又开始严刑峻法。每一次推翻,看起来像是在追求更好的制度。但推翻完了,新的权力用的方式,往往和旧的权力一样。因为位置的逻辑,就是权力的逻辑,这个逻辑,不会因为人换了,就自动改变。
五、公元前约 300 年,孟子讲过另一种思路。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孟子·尽心下》
民最重要,国家次之,君主最轻。听说过 " 诛一夫 ",就是推翻一个坏的统治者,但这不叫 " 弑君 ",因为这个人已经不配被称为君了。孟子的意思是,如果君主违逆民心太远,民就有权推翻他。这一层,讲的是民的最后的权利。
但孟子自己也承认,这种权利很难用。因为 " 民 " 本身是分散的。有余之人和不足之人的 " 民 ",很难一致。所以即使民心再不满,也很难组织起来,真正去推翻一个权力。倒是有余之人,因为有资源、有组织、有共同的利益,反而更容易联合起来。所以现实中,推翻权力的,往往不是全体民,而是另一小撮人,这一小撮人推翻了旧权力之后,自己成为新的权力。这样,位置就在强者之间转移,普通民反而没有得到什么好处。
六、那么,有没有办法,让立法者真正对民负责。古今中外的智者,都讲过两个办法。
第一个办法,民的日常监督。立法者知道,民在看着他,民随时可能表达不满。这种 " 看 " 和 " 说 " 的权利,能对立法者产生持续的压力。如果民有充分的 " 言论自由 " 和 " 集会自由 ",民就可以随时表达,这个压力就持续存在。中文世界里,古人讲 " 民为贵 "、讲 " 民本 ",就是在强调这一点。西方传统里,启蒙以来,讲 " 言论自由 "、讲 " 新闻自由 "、讲 " 舆论监督 ",也是在强调同一件事。就是,民要有声音,民的声音要能被听到。
第二个办法,民的终极制衡。如果立法者完全无视民的日常监督,民还有最后一张牌,就是选票或武力。如果是选举制,民可以在下一次选举时,把这个立法者选下来。如果是非选举制,民可以起义推翻。这张最后的牌,虽然很少用得上,但它的存在,就对立法者产生了制约。立法者知道,如果他做得太过分,民就会用这张牌。所以,民的终极制衡权,是对所有立法者的一种 " 核威慑 "。
中国古代没有选举制,但有 " 天命论 "。天命论的意思是,如果君主做得不好,天会表示不满,民就可以起义。这种 " 天命 " 的说法,其实是把民的终极推翻权,说得更隐晦一些。西方近代,建立了选举制和制衡制,明确写进了宪法。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讲的是民有权携带武器,目的就是,万一政府背弃了人民,人民可以反抗。这和中国的 " 天命论 ",在逻辑上是同一件事,只是讲法更直白。
七、所以,立法者从哪里来,不是最关键的问题。关键的问题是,立法者来了之后,民有没有办法让他对自己负责。这个办法,就是两条。第一,民要有声音,让立法者知道民在看。第二,民要有力量,让立法者知道民可以推翻他。
这两条,不管立法者是世袭、任命、选举还是自封来的,都适用。一个世袭的统治者,如果民有充分的声音和力量,他也会对民负责。一个选举出来的领导,如果民没有声音、没有力量,他也会忽视民。所以,关键不在于立法者怎么来,而在于民有没有真实的权利去监督和制约。
八、但这里有一个很深的位置。声音和力量,对于有余之人和不足之人,意义完全不同。
有余之人,天然就有声音。他们有资源建立媒体、创办报纸、组织沙龙、联络政客。他们的声音,自动进入了权力中心的耳朵。有余之人也天然有力量。他们有金钱、有组织、有与权力的直接联系。所以,对于有余之人来说,即使法律上写着 " 言论自由 ",他们的声音也已经在那里,被权力听到了。对于有余之人来说,即使法律上没有明说,他们的力量也已经可以制约权力了。
不足之人,没有声音。他们没有资源建立媒体,没有平台说话,没有人听他们说话。给他们 " 言论自由 ",他们也说不出来,说了也没人听。不足之人也没有力量。他们没有金钱组织,没有武器,对权力没有实际的威慑。即使法律上说民有权推翻政府,不足之人也推翻不了,因为他们没有力量。
所以," 言论自由 " 和 " 制衡权 " 这些东西,看起来是给全体民的,实际上,最能用的,永远是有余之人。权力在制定这些法律的时候,知道这一层。所以权力很放心地给 " 言论自由 " 和 " 制衡权 ",因为权力知道,真正能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只是有余之人。这样," 言论自由 " 和 " 制衡权 " 就变成了有余之人对不足之人的保护伞,而不是对权力的制约。
九、讲到这里,本节立第二章第四桩。立法者从哪里来,决定了他的初始位置。但一旦坐上了位置,所有立法者都面临同一个问题,怎么对民负责。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民的声音和民的力量。但民的声音和力量,天然分布不均。有余之人的声音大,不足之人的声音小。有余之人的力量强,不足之人的力量弱。所以,即使立法制度设计得再好,名义上给了所有民 " 言论自由 " 和 " 制衡权 ",实际上,能充分行使这些权利的,还是有余之人。这就是法律制度最隐蔽的一层位置。文字写得很公平,实际分布很不公平。
下一节,第五卷第二章第五节,既得利益,法律的最大客户。这一节继续往这一个方向走。前四节讲的,是立法、普法、律师、立法者,这些都是法律体系的正面的东西。但每一个环节,都有既得利益方在。既得利益方不是某个坏人,而是在法律制度里获益的所有人。既得利益方常驻立法现场,普通公民间歇性出场。这就决定了,法律真正的客户是谁。请读者带着前四节立的位置,进入第五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