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六章 第八节
民用与军用、悖论的浮现
过渡到第六卷
民用与军用、悖论的浮现
过渡到第六卷
第五卷 第六章 第八节
民用与军用、悖论的浮现,过渡到第六卷
上一节把被人工智能替代的专业劳动者的位置摆完了。走到本章最后一节,还有两处一直搁着的问题要回头处理。一处是,本章为什么从头到尾只谈民用,把军用航天国防排在外头?另一处是,既然主张训练医疗人工智能的人该持证,那设计医疗器械的人不持医师执照,又该怎么说?这两处摆清楚,整章就收口,过桥到第六卷。
一、走到本章的最后一节,要回头处理两处一直被搁着的问题。第一处,本章从第一节开始就反复强调 " 民用持证行业 " ,把军用、航天、国防排在讨论之外,这处排除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民用和军用要分开看?第二处,第五节立稳 " 训练人工智能的人无证执业 " 这处位置错位之后,有一个反向的质问浮上来,如果说训练医疗人工智能的人该有医师执照,那么设计医疗器械的人,是不是也该有医师执照?设计手术刀的工程师、造断层扫描仪的工程师、研发心脏起搏器的工程师,他们都不持医师执照,可他们设计制造的东西,同样深深插进了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这处悖论一浮上来,本章前面立的 " 训练者持证 " 这个主张,还站得稳吗?这两处问题,是本节要摆清楚的核心。
二、先看民用与军用的边界。本章一开始就把军用、航天、国防的人工智能排在讨论之外,这处排除不是回避,是位置学的边界划分。军用领域的人工智能开发,受各国政府严格管着,审批权在国防部门,研发流程受国家安全部门盯着,使用范围限定在军方内部,最终用户是军人或军方雇的人,不是普通公民。在这套体系里, " 训练者无证执业 " 这处问题不存在,因为整个开发流程本身就在国家的监管之下,参与的人都过了严格的安全审查和岗位授权。这套军用的监管体系,不是民用的执照体系,是国家直接管的体系。
三、民用与军用的根本区别,在于 " 谁是最终用户 " 和 " 出事谁来追责 " 。军用人工智能的最终用户,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军人,他们用它是在国家任务的框架下,出事的责任链,由军方内部的纪律体系处理。民用人工智能的最终用户,是普通公民,一个睡不着的人、一个被小病缠住的人、一个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一个对财务毫无概念的人,这些人没有任何专业训练,他们对人工智能吐出来的东西,几乎照单全收。出事的责任链,该由民法、医师法、律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民用的法律来处理。把军用和民用混成一谈,等于把 " 国家责任 " 和 " 民事责任 " 混成一谈,等于把 " 受过训练的用户 " 和 " 普通公民 " 混成一谈,这两组位置完全不同,监管的框架自然也完全不同。
四、为什么本章只谈民用,不谈军用?因为军用领域的位置已经清楚了,国家管着,监管框架完整,用的人是受过训练的军人,责任链明确。民用领域才是位置错乱真正发生的地方。一款民用医疗人工智能,面向亿万普通公民敞开,没有医师执照的训练者参与开发,没有专业训练的终端用户在用,出事追不到具体的责任人,这才是第一节到第六节一直在摆的真实困境。要是把军用和民用混在一起讲,民用领域的特殊就被冲淡了,问题真正的位置就模糊了。位置学的姿态要求边界清楚,本章只摆民用持证行业,军用航天的问题,留给军用相关的法律框架去处理,不在本卷的讨论之列。
五、边界划清了,回到本节第二个核心问题,悖论的浮现。本章前面立的核心主张是,训练人工智能的人,在民用持证行业里该有相应的执业执照。可这个主张一推出来,就会引出一处反向的质问,设计医疗器械的人、造医疗器械的工厂、研发医疗器械的工程师,他们都不持医师执照,可他们设计制造的东西,同样深深插进了医疗过程。手术刀的设计师不是医生,心脏起搏器的研发工程师不是医生,断层扫描仪的制造商不是医生,这些人不持医师执照,可他们造出来的工具,却进了医疗体系最核心的地方。如果设计医疗器械的人不需要持证,那训练医疗人工智能的人,为什么需要持证?
六、这处悖论看着很有挑战,可细看就会发现,它搭在对 " 医疗器械 " 和 " 医疗人工智能 " 两处位置的混同上。传统的医疗器械有几处特征。头一处,产品本身的功能是物理性的,手术刀切割、断层扫描仪成像、起搏器电刺激,这些功能不沾 " 判断 " 或 " 建议 " ,只是物理的操作。第二处,产品的使用必须过持证医生的判断,什么时候用手术刀、对哪个部位用、用多大的力,全由持证医生定;断层扫描的片子由放射科医生读;起搏器的植入由心脏外科医生做。第三处,产品本身要过严格的注册审批,按风险程度分级管理,高风险的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附临床评价资料。第四处,产品上市后有完整的不良事件监测和追溯,任何不良事件都能追到具体的批次、工厂、注册人。
七、把这四处特征对照到医疗人工智能上,差别就清楚了。头一处差别,医疗人工智能的功能不是物理操作,是 " 判断 " 和 " 建议 " ,回答用户的问题、分析症状、推荐用药的方向、给出诊疗的建议,这功能本身就是医疗判断的一部分,而医疗判断恰恰是医师执照管的核心。第二处差别,医疗人工智能的使用,绝大多数时候没有持证医生的中间环节,一个用户深夜睡不着向它问诊,他不会同时去找医生;一个被小病缠住的人向它问诊,他不会再去挂号。它吐出来的东西,直接进了用户的决定,没有持证者的判断在中间挡一道。第三处差别,医疗人工智能目前没有医疗器械那样完整的注册审批和临床评价,一家公司开发一款医疗咨询人工智能,几乎不用经过任何医疗监管部门的批准。第四处差别,医疗人工智能造成的不良事件几乎无法追溯,第六节已经摆过这处困境。
八、把这四处差别摆出来,悖论就化解了一半。医疗器械的设计者可以不持医师执照,是因为传统医疗器械有 " 产品监管,加持证医生的中间环节,加完整的责任链 " 这三道保护。医疗人工智能如果想用同样的逻辑,训练者不持医师执照,那它至少得有同样的三道保护,完整的产品注册审批、持证医生作必经的中间环节、完整的不良事件追溯。可现实是,这三道保护,在医疗人工智能这边几乎都不存在。医疗人工智能想享受医疗器械 " 训练者不持证 " 的便利,又不愿意接受医疗器械那三道严格的保护,这就是当代人工智能产业最深的位置错乱。
九、可悖论的另一半还在。就算医疗人工智能建起了完整的三道保护,注册审批、医生中间环节、追溯链,这个主张还站得住吗?因为本章核心的位置错位,说的不是 " 产品的监管缺失 " ,是 " 训练者本人的执照缺失 " 。如果医疗人工智能的训练者依然没有医师执照,只是产品本身过了严格审批,这够不够?这处问题的回答是敞开的,它牵到一个更深的问题,在 " 工具的物理性 " 和 " 工具的判断性 " 之间,那道执照的边界,究竟该划在哪?医疗器械是物理性的工具,所以执照在使用者,在医生;医疗人工智能是判断性的工具,那执照该在训练者,还是在使用者?这处问题,本节不答,这就是悖论真正的含义。
十、悖论摆出来不解,是位置学最深的姿态之一。中华文化的智慧传统里,对待悖论从来不是急着去消解,是把它如实摆出来,让它在那里站着。
「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老子】《道德经》
知道阳刚的一面,守住阴柔的一面,做天下的溪流,溪流的意义不在解决阴阳的对立,在阴阳之间流动。
「一阴一阳之谓道」《周易·系辞上》
道不是阳,也不是阴,是阴阳之间流动的本身。
「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庄子】《齐物论》
对错的位置从来不是死的,从这处看是对的,从那处看就成了错的。这处姿态,正是位置学对悖论的根本态度,摆出来,不解。
十一、为什么不解?因为悖论真正的出路,不在第五卷《法律制度》里。第五卷的纪律从头一章就是,只摆位置,不谈出路。出路在第六卷《解局》里。第六卷六章,头一章 " 如何救火 " 先把被人工智能替代的人抢出来、安顿住,再用文化、经济、政治、法律四章,把前五卷立的制度,落到人工智能时代具体怎么走,最后一章 " 如何运行,回人间 " 把四样合成一个整体。 " 医疗人工智能的训练者该不该持医师执照 " " 工具的物理性与判断性之间,执照的边界在哪 " " 人工智能时代的责任链该怎么重新设计 " ,这些问题,是第六卷讲法律出路那一章要展开的核心。第五卷只到悖论浮现为止,再往下走,就是第六卷的任务。
十二、回到本章一开始立的核心命题,人工智能时代是又一次工业大跃进,每一次大跃进都伴随着法律滞后,法律追上来之后立的法,主要是固化既得利益。第一节立下了大跃进与法律滞后这条规律;第二节摆出了每一次大跃进之后法律是为谁立的;第三节立稳了人工智能是工具这块地基;第四节铺清了持证执业的几千年传统;第五节立稳了训练人工智能的人在民用持证行业里无证执业这处位置错位;第六节摆清楚了出事追不责的机制,人海茫茫、资本撑腰、既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第七节摆出了被人工智能替代的专业劳动者站在哪几种位置上;本节摆清楚了民用与军用的边界,浮现了医疗器械的悖论。八节合起来,就把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的位置完整地摆出来了。每一处位置都立稳了,每一处错乱都摆清了,每一处困境都呈现出来了,可没有一处答案。答案在第六卷。
十三、值得点出的是,当代关于人工智能法律的讨论,绝大部分在做一件事,给现行法律打补丁。在民法上加几条人工智能侵权的规则,在合同法上加几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加几条人工智能产品的提示,在版权法上加几条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边界。这些补丁有它们的价值,可它们都没碰到最根本的位置错乱,民用持证行业里训练者无证执业、人工智能造成的专业判断伤害、亿万终端用户因为人工智能错误指引承担的收不回来的后果。当代学界看到了树叶发黄,没看到树根烂了。这正是第一节立下的 " 法律永远滞后 " 在人工智能时代最具体的表现,法律追上来时,会先在表面的、好处理的、不威胁既得利益的地方做调整;真正深的、触到根本的、可能动摇既得利益的位置,要等到几代人之后才会进入立法的议程。
十四、老祖宗对这处 " 看树叶不看树根 " 的认识,几千年前就有透彻的反省。
「蔽于一曲,而暗于大理」【荀子】《解蔽》
被一个局部的曲解遮住,就看不清整体的大道理。这一句精准地刻画了当代人工智能法律讨论的位置,被 " 人工智能侵权 " " 算法歧视 " " 数据隐私 " 这些局部的议题遮住,看不清 " 训练者无证执业 " 这处真正根本的位置错乱。
「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也;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笃于时也」【庄子】《秋水》
被环境困住的眼界,看不到更大的位置。当代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长期泡在传统的法律框架里,他们手里的工具是版权、侵权、合同、消费者保护,这些都是工业时代成熟的法律范畴。拿这些工具去处理人工智能时代的根本问题,等于用井蛙的眼界去看海,用夏虫的常识去理解冰,看到了很多局部的现象,看不到整体的位置。
十五、本章八节的位置学姿态,到这里完整收住。位置学不评判人工智能是好是坏,不评判训练者是善是恶,不评判人工智能公司是该夸还是该骂,位置学只摆位置。人工智能是工具,训练者在民用持证行业里大多无证,出事追不责,被替代者站在几种越来越窄的位置上,既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滞后是历史规律,每一次大跃进都带来惊天动地的大事,这些都是位置,不是判决。看清位置之后怎么办,是第六卷的事。第五卷《法律制度》的任务到这里完成。第一章法律的位置、第二章法律服务于谁、第三章举证的方向、第四章法律是稀缺资源的争夺工具、第五章国际位置学,抢者与被抢者、第六章人工智能时代,大跃进与法律的滞后。六章合起来,就把法律的整体位置摆完了。每一章都只摆位置不下判决,每一章都把位置摆清楚,为下一卷的出路铺路。
十六、写到本节末尾,要回扣本章一开始的题眼,人工智能时代,大跃进与法律的滞后。大跃进,指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民用持证行业的快速跨进,三年多走完前人几十年的扩散路。法律的滞后,指的是传统法律体系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全面失能,执照体系跟不上、责任链断裂、追责机制失灵、既得利益保护机制转得照常。这几个字摆出的位置,是整章的纲。读完八节,对这几个字的具体含义、内部结构、历史规律、当代位置,应该都有了完整的看法。本节立第六章第八点,民用与军用要分开看,医疗器械与医疗人工智能的悖论摆出来不解,出路全部归第六卷。第五卷把位置摆得越透,第六卷的出路才立得越稳。第六卷《解局》见。第五卷《法律制度》到此为止。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