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一章 第四节
法律不外乎人情
大众的老话里的真位置
法律不外乎人情
大众的老话里的真位置
第五卷 第一章 第四节
法律不外乎人情 大众的老话里的真位置
上一节讲了法律服务于谁取决于立法者的位置。但有一层更深的问题,法律一旦立好,要落到活人身上去执行、去判决,这个过程中 " 人情 " 必然要经过。法律是死的条文,但它要作用在活生生的人身上。这一节要讲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这句大众的老话。不是说法律可以为人情让步,而是说法律必经人情这条河,因为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都是人,都活在人情里。
一、中文世界流传一句话,从街头到巷尾,大众都在讲。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小雷没有找到它最早的出处。不像老祖宗的话,可以追到某一本经典、某一位先贤、某一个具体的年代。它是大众在几百年、也许几千年的实际生活里,慢慢传出来的一句话。但正因为它来自最朴素的生活,大众都懂。
现代法学界多数不太待见这句话。打开当代法学教科书,讲的都是 " 程序正义 " 、 " 普遍性 " 、 " 可预测性 " 。法律应该一视同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套话语里, " 人情 " 几乎是一个贬义词,常和 " 走后门 " 、 " 徇私枉法 " 、 " 利益输送 " 放在一起,被当成法律的大敌。
把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这句话念给现代的法学教授听,多半会皱眉。在他眼里,这就是 " 中国法律传统不如西方法治先进 " 最朴素的证据。但这一节要做的,是把这句话从两层偏见里轻轻搬出来。第一层偏见,把 " 人情 " 等同于 " 人际关系 " 、 " 走后门 " 、 " 徇私 " 。第二层偏见,用西方法学的 " 法治和人治 " 二元框架,把 " 人情 " 扔在 " 法治 " 的对立面。这两层偏见,都在往下拉这句话。把这两层拉力放下,这句话本身的位置,立刻就清晰起来。
二、 " 人情 " 在中文里,本来不是 " 人际关系 " 那个意思。 " 人情 " 是 " 人之常情 " ,人作为活生生的人,天然有的那些情感、那些反应、那些位置。父亲爱儿子,是人情。儿子怀念父亲,是人情。夫妻之间的牵挂,是人情。朋友之间的信任,是人情。邻里之间的互助,是人情。看到陌生人受苦时的不忍,也是人情。
人情,不是腐败的根。人情,是人作为人的根。一个没有人情的人,已经不是人了。一个完全脱离人情的法律,已经不是给人用的法律了。
不妨设想一部完全不讲人情的法律是什么样子。一个人为了给重病的母亲凑药钱,偷了一笔钱,和一个惯偷为了挥霍去偷同样一笔钱,在这部法律眼里一模一样,判得分毫不差。一个母亲护着孩子动了手,和一个恶徒蓄意行凶,在这部法律眼里也没有分别。这样的法律,看上去最公平,其实最不近人情,因为它把活人当成了一个个没有来由、没有处境的符号。大众一句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护住的正是这一点,法律是给活人用的,就不能装作活人没有处境。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这句话朴素得容易被忽略。它的意思很深,法律最终要落到活生生的人身上。落到人身上,就必然要考虑人情。脱离人情的法律,立得再完备,执行起来都会出问题。为什么?因为执行法律的是人。被法律约束的也是人。判决案件的是人。所有这些人,都活在人情里。法律可以写得脱离人情,但执行的人不可能脱离人情。这是位置的规律,不是哪个人的过错。
三、公元前约 500 年,孔子写过一笔,很有名。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论语·子路》
这一句的背景是,叶公对孔子讲,我们那里有个直性子,他父亲偷了羊,他出来作证。孔子回答,我们那里的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真正的直在这里头。这一句,两千五百年来争议不断。当代法学界多数把它读成 " 包庇 " 、 " 徇私 " 、 " 不法 " 。但孔子讲的位置完全不是这个意思。
孔子讲的是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张力。父亲偷羊,这是法律层面的事。儿子要不要作证,这是人情层面的事。如果儿子被强制作证,他在法律上做了一件 " 对 " 的事,但他在人情上做了一件 " 不对 " 的事,他破坏了父子之间最朴素的信任。
孔子的回答,不是说儿子要包庇父亲,而是说 " 父子之间互相维护 " 这一层人情,本身就是 " 直 " 的一种。法律可以追究偷羊,但法律不应该强迫儿子去亲自指控父亲。如果法律强迫了,法律就违反了更高的人情,也就违反了自然法规。
这一层不是中华独有,也不是一句老掉牙的古训。21 世纪许多国家的法律里,都有 " 亲属拒证 " 这一条,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迫出庭指证自己的至亲。法律自己也承认,逼一个人亲手把至亲送进牢里,是在撕裂一种比这一桩案子更深的东西。孔子两千五百年前讲 " 父为子隐 " ,摆的正是这个位置,只是他讲得更早、更朴素。后人把它读成包庇,是没读懂孔子真正护的是什么。
四、公元前约 300 年,孟子讨论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学生问孟子,如果舜的父亲杀了人,舜怎么办?孟子的回答是,舜会背着父亲逃到海边,一辈子不再回来。这个回答,两千三百年来也争议不断。
孟子的意思,舜作为天子,不能干预法律,法律要追究就追究。但舜作为儿子,也不能亲手把父亲交出去。所以舜的选择是,放弃天子的位置,背着父亲逃走,让自己从公的位置退到私的位置,让法律按它的路走,让人情按它的路走,两边都不打架。这就是中文世界对 " 法律和人情 " 最深的一种处理,不是用法律压死人情,也不是用人情压死法律,而是承认两者都是真实的,然后找一个让两边都可以保全的位置。
公元前约 150 年,董仲舒把这一层位置做成了一整套司法实践。这套实践叫 " 春秋决狱 " ,用《春秋》里的道义来判案。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
董仲舒讲,审案子,要看事实,更要看动机。动机不正的,不等行为完成就要追究;首恶,加重处罚;本心是好的,从轻发落。这一套,把 " 人情 " 正式带进了司法判决。
五、一件相同的事,动机不同,判决就不同。一个杀人犯,是预谋还是被胁迫,判决可以完全不同。一个偷东西的人,是为了利益还是为了救母亲的命,判决可以完全不同。
打个最贴近的比方。两个人都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一个是惦记了很久、专门设套去骗;一个是家里揭不开锅,借钱无门,先拿了打算日后归还。账面上数目一样,性质却天差地别。只看 " 拿了多少钱 " 这一条法,两个人一般无二;可一旦把动机、处境放进来,谁该重办、谁该宽宥,立刻就分出来了。董仲舒那套 " 春秋决狱 " ,要的就是这个,别只盯着事,还要看人当时是怎么想的、被逼到了哪一步。
董仲舒的这一套,从汉代一直延续到清末,一千多年里,是中华法系最朴素的一根脉。 " 春秋决狱 " 不是说每件案子都按《春秋》判,而是说判案子要把人情、动机、情境一起考虑,而不只是看法条字面。
那么,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这句大众的老话,背后是什么位置?法律是死的,人情是活的。死的法律落到活的人身上,必须经过人情这条河。法条可以写得很精确, " 杀人者死 " ,四个字。但实际的人,有的是预谋,有的是激情,有的是被胁迫,有的是自卫,有的是为了救人,有的是失手。这些情境之间的差别,巨大到不可同日而语。如果一律按 " 杀人者死 " 判,就把活生生的人,压进了死的法条里。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不是说人情大于法律,而是说法律落到活人身上必须考虑活人的真实情境。孔子讲 " 父为子隐 " ,立的是这一层。孟子讲 " 舜背父逃海边 " ,立的是这一层。董仲舒讲 " 春秋决狱 " ,立的是这一层。这两千多年,同一根脉,只是说法不同。
六、但这句话也容易被滥用。如果被读偏,就成了 " 法律可以为人情让路 " 。某官员收了贿,理由是 " 人情往来 " 。某法官徇了私,理由是 " 念在旧情 " 。某商人贿赂了官员,理由是 " 礼尚往来 " 。这种 " 人情 " ,已经不是孔子讲的人情,不是孟子讲的人情,是把 " 人情 " 二字当成腐败的遮羞布。
小雷整本书反复立过一层位置,任何一句真话,都可能被滥用。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立得好,是中文世界对法律最深的一种智慧。用偏了,就成了几千年中国司法腐败的一根根。两面,都要摆出来。读者看清楚,什么是真的 " 人情 " ,什么是打着 " 人情 " 旗号的腐败,才能真的有分辨。
分辨其实有一条朴素的线。真的人情,护的是一个人本该有的位置,父子的亲、危难时的不忍、对处境的体谅,它不夺别人的东西,也不损公家的利。假的人情,是借 " 交情 " 之名,行夺人、损公之实,收了好处就把法条往一边偏,让该护的人没被护住、不该得的人得了便宜。一个是把法和情都摆正,一个是拿情做幌子把法揉歪。读者拿这条线一量,真假立刻分明。
七、公元前约 500 年,老子又写过一笔。
「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道德经·第六十章》
煎小鱼,不能频繁翻动。治大国,不能频繁折腾。但煎小鱼,必须有火候、有时机、有手感,这些都不能写进菜谱里。法律也是一样。法律可以写在法典里,但执行法律,必须有火候、有时机、有手感,这些就是 " 人情 " ,就是对活人活事的真实感受。
老子讲 " 治大国若烹小鲜 " ,是讲治理需要克制、需要手感、需要顺势。这一层,和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是同一脉。
把镜头转到西方。西方法学传统里,也有一脉接近 " 人情 " 的位置。最直接的,是英美法系里的 " 衡平 " 。当严格按普通法判会造成不公时,法官可以引入衡平的考虑,按情境调整判决。这一层,和中华法系的 " 春秋决狱 " 在结构上有相似之处。公元约 1340 年,英国国王开始设立专门的 " 衡平法院 " ,处理普通法过于僵硬不能解决的案件。法官按 " 良心 " 判决,而不只是按法条。
八、但西方法学的 " 衡平 " ,和中华法系的 " 春秋决狱 " ,位置不完全一样。 " 衡平 " 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是例外,是特殊情况。 " 春秋决狱 " 是渗透在整个司法过程里的,是常态,是每件案子都要考虑。两种传统,两种处理 " 法律和人情 " 的方式,并列摆出来,读者自己看。
但无论是中华的 " 春秋决狱 " ,还是英美的 " 衡平 " ,都面临同一个问题。谁来判断 " 人情 " ?判断的人,又是人。这个人有自己的位置、自己的偏见、自己的利益。 " 人情 " 判得对,案子就活了。 " 人情 " 判得偏,人情就成了腐败的借口。这就是 " 偽 " 的本质,上一节已经立过,人为之事永远依赖于人,而人永远不完美。
九、讲到这里,本节立第五层桩。法律最终要经过人情这条河。但人情这条河本身也是 " 偽 " ,也会偏。立这一桩,不是为了让读者相信 " 人情万岁 " ,也不是为了让读者怀疑 " 人情万恶 " ,而是让读者看清楚。
法律和人情,不是对立的两件事。法律是死的,人情是活的,两者必然要见面。见面的地方,就是执法者、司法者、判案者这些活人。这些活人,一边握着法条,一边活在人情里,他们的每一个判决,都是法和情的一次具体相遇。判得好,法和情两边都被照顾到。判得偏,可能法立而情伤,也可能情立而法伤。没有完美的判决。只有更接近 " 自然法规 " 的判决,和更偏离 " 自然法规 " 的判决。
回到本节开篇。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这句大众的老话。不是腐败的根。是法律落到活人身上的真实通道。不是法治的对立面。是法治的必经之路。不是中华独有的智慧。但中华法系把它摆得最朴素、最早、最深。孔子讲 " 父为子隐 " ,立的是这一层。孟子讲 " 舜背父逃海边 " ,立的是这一层。董仲舒讲 " 春秋决狱 " ,立的是这一层。老子讲 " 治大国若烹小鲜 " ,也是这一层。大众讲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还是这一层。两千多年,同一根脉,只是说法不同。
小雷把这一节摆出来,不是为了给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翻案,也不是为了批判 " 程序正义 " ,而是为了让读者看清楚两者并存的张力。下一次读到一件案子的时候,读者请自己看,这件案子里,法和情在哪个位置见面?判决是法多一点还是情多一点?看完了,就懂得为什么有些判决让人服气,有些判决让人心寒。
下一节,将专门展开 " 法不治众 " 这句话。和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一样,这是另一句被主流法学瞧不起、但大众都懂的老话。请读者带着 " 自然法规 " 、 " 偽 " 、 " 法律服务于谁是动的 " 、 " 法律必经人情 " 这一组工具,进入下一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