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二章 第一节
强者与弱者
法律最深的一根位置
强者与弱者
法律最深的一根位置
第五卷 第二章 第一节
强者与弱者,法律最深的一根位置
第一章讲了法律的九层基本位置,从自然法规到人无完人,从法律的本质到人怎么活在法律网里。但读者读到这里,可能会问,这些位置明白了,为什么现实里法律运作起来,常常和法律文字写的不一样?这一节要立的,是法律最深的一根位置。决定法律服务于谁的,不是法律文字,而是立法、执法、解释法的人站在哪一边。
一、公元前约 500 年,老子在《道德经》第七十七章写过一笔。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老子】《道德经·第七十七章》
天之道是什么?把多余的减下来,补给不足的。人之道是什么?把不足的拿走,供奉给有余的。老子两千五百年前已经看穿,人為之事常常和自然法规反着走。法律是人為之事,所以法律也常常和自然法规反着走。第一章已经引过这一笔两次,这一节再引,因为这一笔是整个第二章的根。
二、把这一层套到法律。按自然法规来说,应该保护弱者、约束强者,这是天之道。按人之道来说,多半是保护强者、约束弱者,这是人為常态。这两道之间的张力,在法律里表现得最清楚。
主流话语里讲,法律保护人民群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这些话写在每一本法学教科书里,写在每一部国家宪法里,写在每一次法律宣传里。但大众心里有另一句话," 法律是强者制约弱者的工具 "。这句话,小雷没有找到最早的出处。它不是某位法学家立的,不是某种主义喊出来的,而是大众在街头巷尾、在被法律磨损过的人和人之间,慢慢传出来的一句话。两句话并立,读者请自己看。
三、这一节不是判断哪一句对、哪一句错,而是把两句都摆出来,让读者自己看清楚两者之间的张力从哪里来。管仲、慎到、孟子怎么讲,司马迁的历史怎么记,西方的传统怎么说,这些都摆出来。小雷只摆位置,剩下的交给读者。
四、公元前约 700 年,管仲在齐国写过一笔。
「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管子】《管子·治国》
管仲讲 " 必先富民 ",把 " 民 " 立成法律和治理的目的。这是中文世界对 " 法律服务于谁 " 最早的、最朴素的回答。法律的目的是民,不是强者,不是统治者,不是立法者自己,是民。但管仲自己也知道,这是一层很难做到的话。要做到 " 先富民 ",立法的人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的位置放低,把民的位置放高。这一层自觉,不能靠法律保证,只能靠立法者的修养、文化的传承、群体的监督来维持。一旦这些力量中的任何一个垮了,法律就会自然地滑向 " 奉有余 " 的方向。但管仲讲完这一句之后两千七百年,中国历代王朝里,法律真正服务于民的时候,屈指可数。
五、公元前约 350 年,慎到写过一笔。
「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慎子】《慎子·威德》
慎到把 " 位置 " 和 " 位置的目的 " 分开。位置可以被立成 " 為了天下 ",也可以被立成 " 為了天子 "。两种立法,表面上都是 " 立天子 ",实际服务的对象完全不同。套到法律上,立法律这件事,可以是 " 為了民 ",也可以是 " 為了立法者自己 "。两种立法,表面上都是 " 立法律 ",实际服务的对象完全不同。
那决定法律服务于谁的是什么呢?答案很朴素,立法律的是谁。按荀子的 " 偽 ",法律是人為之事,立法律的是人。立法律的人有自己的位置、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偏见。从这一层看,立法律的人在 " 有余 " 那一边,法律就服务于有余;立法律的人在 " 不足 " 那一边,法律就服务于不足;立法律的人在 " 民 " 那一边,法律就服务于民;立法律的人在 " 君 " 那一边,法律就服务于君。
但慎到自己也知道,一旦天子坐上那个位置,很容易就忘了 " 為天下 " 这一层,开始為自己。位置的自我保护本能是很强的。所以,即使立法时讲得再清楚 " 立天子以為天下 ",一旦权力运作起来,这个 " 為 " 就会慢慢偏向自己。
六、法律文字可以写得很漂亮," 人人平等 "、" 保护人民 "、" 约束权力 ",但实际运作,要看立法、执法、解释法的人,每一秒钟站在哪一边。公元前约 100 年,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里把这一层写得很细。汉初,萧何為汉高祖立 "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内容朴素,执行容易,民一听就懂,一懂就服。汉初几十年的 " 文景之治 ",就是这种朴素法律的底色。
但汉武帝之后,一件有意思的事发生了。法律逐渐繁复。张汤、赵禹开始制定细密的法令。从一个角度看,这是在 " 完善法律 ",法条更细、覆盖面更广、逻辑更严谨,确实像是进步。从另一个角度看呢,法律越完备,执法者就有了越多的选择空间,越多的理由去曲解条款。法律的完美度和公正性,并不一定相关。一条设计得再精妙的法条,如果执法的人站在 " 有余 " 那一边,它就成了 " 有余 " 用来约束 " 不足 " 的工具。汉武帝时期的征赋税、打击豪强、控制民间,就是在 " 完善法律 " 的名义下进行的。法律文字在变得更漂亮,但法律保护谁、约束谁,已经在无声地翻转。
到汉武帝末年,民间已经用脚投票。流民激增,盗贼蜂起。有趣的地方在这里,法律本身几乎没有改。萧何那三章还在,条款还是那些条款。但执法的目的换了,执法的人的位置换了,法律就换了。文字没变,服务对象悄悄换了。
七、司马迁不评论,只把这一段写出来。读完了,读者自己看清楚,立法者從 " 為民立法 ",慢慢滑到 " 為国家立法 ";從 " 為国家立法 ",再慢慢滑到 " 為统治集团立法 ";從 " 為统治集团立法 ",再慢慢滑到 " 為立法者自己立法 "。这一组滑动,不需要任何人公开宣告,也不需要修改任何一条法条,只需要立法者、执法者、解释法者的位置慢慢移动,法律服务的对象就跟着移动。这就是法律最深的一种漂移。文字没变,服务对象变了。
八、公元前约 300 年,孟子写过最直接的一笔。
「民為贵,社稷次之,君為轻。」【孟子】《孟子·尽心下》
民最贵,国家次之,君主最轻。孟子两千三百年前已经把 " 位置先后 " 摆出来。所有制度,包括法律,都应该按这个先后立。但中国历代王朝里,实际运作经常反过来,君在最前,国家次之,民在最后。法律往往先服务于君,再服务于国家,最后才轮到民。
孟子知道这是 " 应该如此 " 的话,他自己也承认,历史上做到这一层的君主,屈指可数。孟子走了很多地方,见了很多统治者,他看得清楚,讲 " 民為贵 " 容易,真正做到很难。一个君主再仁慈、再有理想,一旦掌握了权力,权力本身就会开始腐蚀他的理想。不是他变坏了,而是权力的逻辑和 " 民為贵 " 的逻辑是反的。权力的逻辑是自我保护、自我扩张;" 民為贵 " 的逻辑是把自己的位置放低。这两个逻辑是矛盾的。所以孟子讲得很坦诚,他不是埋怨统治者不听,而是承认这就是人性和权力的现实。
九、把镜头转到西方。公元约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之后,美国的几位先贤立了一套法律传统。其中最被广为引用的一句话,是杰斐逊讲过的,法律的目的是约束政府,而不是约束公民。这句话本身是真东西,代表了启蒙以来最高的政治理想。从这个角度看,这比中国法家 " 法律是上對下的工具 " 更高了一层位置。法律不再是统治者管被统治者的工具,而是被统治者约束统治者的工具。公元约 1788 年,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51 篇写过,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的限制。麦迪逊看得清楚,人性有局限,所以需要制度来约束。这是美国宪政传统的核心。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呢,把美国近 250 年的法律运作摆出来,政府用法律约束公民的次数,远远多于公民用法律约束政府的次数。为什么会这样?宪法设计本身有问题吗?不是。问题在这里,美国的政府掌权者,同样是 " 有余 " 的人。一个已经掌握权力的人,再信誓旦旦要约束自己,一旦面临实际选择,很自然地就会倾向于保护 " 有余 "。制度设计得再完善,也约束不了一个已经掌握权力的人去真正约束自己。美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 " 完善 ",判例法越来越复杂,宪法解释越来越精妙。从这个角度看,确实在进步。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完善给了掌权者越来越多的 " 理由 " 去解释为什么该约束政府的法律现在要约束公民。写在文件里的话,和实际累积的行為,之间的差距,就是荀子讲的 " 偽 "。
十、公元前约 1660 年代,黄宗羲在明末清初写过。
「古者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為天下也。今也以君為主,天下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為君也。」【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古时,天下是主,君是客,君一生经营的,是為了天下。今时,君是主,天下是客,天下无处可安宁,都是為了君。黄宗羲亲眼看着明朝崩塌,亲眼看着清朝立国,他看穿了这一层位置的颠倒。
黄宗羲问了一个问题,為什么会这样颠倒?从一个角度看,是因为权力的扩张是一个自然过程。一个坐上最高位置的人,一开始可能确实是為了天下。但一旦坐稳了,权力的本性就开始显现。权力天然趋向于自我保护、自我扩张。如果一个制度里最高权力没有真正的制约,那权力的扩张就是不可阻挡的。从这个角度看,黄宗羲看到的不是个别君主的坏,而是权力的本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呢,这种颠倒也反映了一个更深层的困境。古人讲 "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但一旦有了一个实际的、掌握所有权力的君主,他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最重的。因为权力具有实际的压倒性。你再理想再崇高的理论,也压不过一个握着权力的人。所以,从孟子讲 " 民為贵 ",到黄宗羲看到 " 君為主 ",中间差的不是理论或道德,而是权力结构本身。当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理论再好也白搭。
黄宗羲知道这是一层很难改的位置。他自己也承认,讲了不一定有人听,做到的可能更少。但他还是把这一层摆出来了,因为至少讲出来,读者就知道,古时和今时的差别不是谁更聪明、谁更有道德,而是权力结构的不同。
十一、讲到这里,本节立第二章第一桩。法律的服务对象,不是由法律文字决定的,是由立法、执法、解释法的人的位置决定的。立法者在哪一边,法律就服务于哪一边。执法者在哪一边,法律就执行向哪一边。解释法者在哪一边,法律就解释成哪一边的意思。法律文字可以写得很漂亮,但实际运作要看人。人在哪一边,法律就在哪一边。这一层不取决于立法者的善恶,而取决于立法者的位置。
下一节,第五卷第二章第二节,法律传给谁,普法与不普法的真位置。这一节往下走一步。立法是上游。法律立出来之后,还有一个动作,把法律传给被法律约束的人。这个动作,叫 " 普法 "。普法这件事,表面上看起来无足轻重,好像就是 " 宣传一下法律内容 "。但实际上,普法决定了一件事,普通人能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普通人不知道法律,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不知道自己面对哪些约束,不知道纠纷怎么处理,那么法律对普通人来说,就只是一张写满字的纸,和自己无关。法律对普通人,只在两种情况下变得 " 有关 ",第一种,普通人犯了法,被法律追究。第二种,普通人被别人侵犯,但找不到法律保护自己。不普法的群体里,这两种情况都对普通人不利。普法,决定了普通人和法律的关系,是 " 主动用法律 " 还是 " 被法律找上门 "。请读者带着第一节立的位置,进入第二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