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第二章 第三节
律师与程序
精通条文 ≠ 懂法
律师与程序
精通条文 ≠ 懂法
第五卷 第二章 第三节
律师与程序,精通条文 ≠ 懂法
上一节立的桩,法律传给谁,决定法律能否真正落地。但普法做得再好,普通人也很难完全理解法律的所有细节。普通人真正要在法律纠纷里保护自己,常常需要一个专业人士,叫律师。那么律师是什么?律师精通的是什么?这一节要立的,是法律世界里最隐蔽的一层位置,精通法律条文,和懂法律,是两件不同的事。
一、公元前约 300 年,庄子在《外物》篇里讲过一句。
「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庄子】《庄子·外物》
筌是捕鱼的工具。捕到鱼之后,筌就可以忘了。蹄是捕兔的工具。捕到兔之后,蹄就可以忘了。言是表达意思的工具。明白意思之后,言就可以忘了。庄子两千三百年前已经把这一层摆出来,工具和目的是两件不同的事。工具是为了达到目的,一旦目的达到,工具的意义就结束了。但人很容易把工具本身当成目的,抓着工具不放,反而忘了原本要去哪里。
把这一层套到法律,法律是工具。正义是目的。法律存在是为了让群体更接近正义,不是法律本身。法条是工具,条文越完备,只是工具越精细。但条文再精细,也只是工具,不是正义本身。精通法条的人,精通的是工具。理解正义的人,理解的是目的。两者可以重合,一个人可以既精通法条又理解正义。两者也可以分离,一个人可以精通法条但完全不理解正义,一个人可以理解正义但完全不精通法条。
二、那么,律师,精通的是哪一边。老老实实摆出,大多数律师精通的是条文加程序,而不是正义。为什么。因为律师的职业训练,主要是程序训练。法律学校读的是法典、判例、程序规则。考律师执照,考的是程序熟悉度。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是按程序走流程,按程序起草文件,按程序出庭辩护,按程序应对对方律师。整个职业训练,把律师塑造成 " 程序专家 ",而不是 " 正义思考者 "。
这就是这套书反复立过的 " 偽 ",精通条文不等于懂法。精通条文,是精通工具。懂法,是理解工具背后的目的,理解法律是为了什么而存在。一个真正懂法的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律师。古今中外,真正懂法的人,多数不是职业律师,而是思想家、政治家、社会观察者,这些人在法律之外看法律,所以看得清楚。职业律师,身在法律里面,天天处理具体案件,容易陷入条文细节,反而难以看清整体。这不是律师个人的问题,是职业位置决定的。
三、公元前约 100 年,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里写过一组人。张汤、赵禹、杜周,这些都是汉武帝时期的著名酷吏。他们的共同特点,精通法律条文,精通如何用法律条文达到目的。
司马迁不评论。他只写他们怎么用法。张汤立法严苛,细到无以复加。一个犯人被定罪,可能要套上十几条法条。每一条法条都能立成立,但合起来,这个人就是必死无疑。赵禹办案速度极快,上午接案,下午就能定罪,靠的是对法条的精通和对程序的熟悉。杜周审案的时候,只看上面的脸色。皇帝想让谁有罪,就找条文让他有罪。皇帝想让谁无罪,就找条文让他无罪。
司马迁不评论这些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他只把他们的做法摆出来。读完了,读者自己看清楚。精通法条的人,可以为正义服务,也可以为邪恶服务。精通法条的人,只是 " 精通工具的人 ",工具用在哪里,取决于使用者站在哪一边。这就是律师和懂法的人之间的一条看不见的线。
四、那么,古今中外的律师,都是这种位置吗。老老实实摆出,不是。
中文世界历史上,也有过一种 " 讼师 "。讼师不是政府认证的,是民间自发形成的,专门帮普通人写状子、打官司。讼师的位置,和当代律师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一样。讼师里,有 " 好讼师 ",真心帮普通人。也有 " 坏讼师 ",专门挑词架讼,挑动百姓互相起诉,从中牟利。中文世界历史上对 " 坏讼师 " 的批评很深," 讼棍 "、" 讼师笔吏 " 这些词,就是从这里来的。
但好讼师也存在。包公时代,民间也有真心帮弱者的讼师。只是讼师作为一个群体,历史上声誉不佳,因为坏讼师的影响盖过了好讼师。这一层,和当代律师职业的分化是一样的,都有人为正义,也有人只为利益。区别在于讼师是民间的,律师是制度化的。一旦制度化了,整个职业训练的方向就定死了。
五、公元前约 500 年,孔子讲过另一种位置。
「巧言令色,鲜矣仁。」【孔子】《论语·学而》
巧妙的言辞、漂亮的脸色,多数是没有仁的。孔子这一句,讲的不是律师,但套到律师身上,非常贴。律师的核心技能,就是巧妙的言辞。用言辞说服法官、说服陪审团、说服对方妥协。言辞越巧妙,律师能力越强,收费越高。
但孔子两千五百年前已经看穿,巧妙的言辞,多数和 " 仁 " 是反着走的。一个真心讲仁的人,往往讲得朴素、直接、不绕弯。一个绕弯子讲话的人,多数是为了某个目的,而那个目的,未必是正义。这一层,不是说律师都不仁,而是讲职业特性。律师的训练,本质上是让他们学会用言辞达到目的,而不是学会讲真话。两者的方向是反的。
六、把镜头转到西方。公元约 1853 年,英国作家狄更斯写过一部小说叫《荒凉山庄》。这部小说核心讲一个法律案件,叫 " 贾恩迪斯诉贾恩迪斯案 "。
这个案件,从小说开始到结束,打了几十年。律师、法官、书记员、文书,一代一代换。每一代律师都在按程序走,每一份文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每一次开庭都按议程进行。
但几十年过去,案件没有任何实质进展。当事人有的疯了、有的死了、有的破产了。最后,案件终于结案,理由是遗产已经被律师费全部消耗光了。
狄更斯这部小说,不是讽刺律师,是揭示一种结构。当法律变成纯粹的程序,律师变成纯粹的程序专家,整个法律体系就开始为程序本身服务,而不是为当事人服务,也不是为正义服务。程序越精细,律师收费越高,周期越长,案件越复杂。整个体系自我繁殖,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链。这个产业链,不是因为有人在阴谋,而是因为结构本身的运转方向,决定了它会朝这一边长。
七、这就是这套书反复立过的一层。人為之事一旦运转起来,会按它自己的逻辑长,和最初立法的目的常常反向。立法律的人,可能初心是为了民。但法律一旦运转,就需要律师加法官加法院加监狱加整个司法产业链。这个产业链,有自己的利益,有自己的存活逻辑,有自己的扩张方向。扩张到最后,产业链本身就成了目的,民反而成了为产业链服务的资源。不是阴谋,是结构。不是谁的错,是位置的方向。
八、那么,普通人面对这种结构,怎么办。老祖宗的回答,和上一节末尾立的位置一致。自律是法律的最高阶段。但自律不是孤立的。自律需要文化、教育、群体监督。这就是上一节立的 " 普法 " 的最深位置。不是普通的法条普及,而是把 " 法律是工具、不是终极目的 " 这一层位置,传给所有人。如果一个群体里,所有人都知道 " 法律是工具、不是终极目的 ",所有人都知道 " 自律比律师更重要 ",那么这个群体的法律纠纷,会自然减少,律师产业链也会自然萎缩。但这一层,非常难。需要文化、教育、群体修养、几代人的传承。
九、公元前约 500 年,老子写过一笔。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老子】《道德经·第十九章》
放弃所谓的圣人、放弃所谓的智巧,百姓的利益反而增加百倍。老子这一句,常被读成 " 反智 "。但老子讲的不是反对智慧,而是反对 " 把智慧变成工具去剥削他人 "。律师的 " 精通程序 ",可以是真智慧,也可以是 " 巧言令色 " 的智巧。两者的分别,在于用智慧的人站在哪一边。老子两千五百年前已经看穿,所谓的 " 专业 ",可以为民,也可以为自己。当 " 专业 " 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链,多数情况下,它会自然偏向 " 为自己 "。这时候,回到朴素的位置,可能比追求更高的 " 专业 ",对民更好。
十、讲到这里,本节立第二章第三桩。精通条文不等于懂法。精通的是工具,懂的是目的。两者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天然偏向 " 精通工具 "。懂法作为一种修养,天然要求 " 理解目的 "。读者下一次面对法律纠纷的时候,请自己问一句,对方的律师精通的是什么,自己请的律师精通的又是什么,我自己懂的是什么。问完了,就懂得,这场纠纷里,谁在为正义服务,谁在为程序服务,谁在为自己服务。
下一节,第五卷第二章第四节,立法者从哪里来,选举、任命、世袭、自封。这一节往上游走。前三节讲了立法者、普法、律师这三道位置,都是法律既定之后的事。但法律本身是谁立的?立法者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立法者是某个群体的某个成员,以某种方式,获得了 " 立法 " 这个位置。这个 " 以某种方式 ",决定了立法者后续会为谁立法。如果立法者是被群体真心托起来的,他立的法律会更接近群体的需要。如果立法者是被一小撮人推上去的,他立的法律会更接近那一小撮人的需要。如果立法者是自己抢上去的,他立的法律首先会为他自己保位。立法者怎么来的,和立法者为谁立法,是同一根脉的两端。请读者带着前三节立的位置,进入第四节。
功劳归老祖宗,错误归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