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三枝
立法、部门、罚款——都只能为护人民,不能为敛财
立法、部门、罚款——都只能为护人民,不能为敛财
第六卷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三枝
立法、部门、罚款——都只能为护人民,不能为敛财
上一枝,小雷立了那把眼——读本意,不读字面;人民的自由,与生俱来。这一枝,小雷拿这把眼,去看政府这台机器上的几样东西:立法、部门立的规、罚款。看它们本该是什么样,又最容易歪成什么样。
先看最根上的一样——立法。
一个社会,总得有人立规矩、立法律。立法这件事,落在谁身上,那个位置,就叫立法。小雷问你:立法机关,立法,本该为的是什么?
上一枝你已经有了那把眼,这个就好答了——法律的本意,是护人民。那立法机关的本分,就只有一件:
立那些护人民的法。
护住人民那与生俱来的自由,护住人民的命、人民的家,护住人民能安居乐业。立法机关存在的全部意义,就是把这些”护人民”的规矩,立明白、立周全。就这一样。 立法机关不是来”管人民、治人民、向人民弄钱”的,是来”护人民”的。
那它最容易歪成什么样?
歪成——一天到晚,想着创收。
立法机关要是不琢磨”立什么法能护住人民”,反倒成天琢磨”立什么法能从人民身上多弄点钱、多创点收”——立个新名目收钱,立个新规矩罚钱——那它就把本分,整个颠倒了。它从”护人民的”,变成了”算计人民的、向人民敛财的”。它把那个本该护着人民的位置,坐成了一个变着法子掏人民口袋的位置。
小雷对这件事,下一个很重的判语——立法机关一天到晚想着创收,是反人类。
你别觉得这四个字下得重。小雷给你讲为什么够得上这四个字。
立法,是一个社会最根上、最大的那个位置——它立的规矩、它的法,盖在所有人头上,一个人都跑不掉。一个部门贪一点、罚一点,那是枝节上烂;可立法这个位置要是烂了、把”护人民”变成了”敛人民财”,那是从最根上、用那个覆盖全体人民的最大工具,反过来,系统地、合法地、源源不断地,算计它本该保护的全体人民。 本该护着全人类的那只手,反过来,对着全人类下手——这不是反人类,是什么?
再看政府各个部门,自己立的那些规章。
政府底下,一个个部门,常常自己立一大堆规章条例。小雷拿那把眼看它的本相——
那些规章,本相是什么?是**“建议使用”。** 是这个部门,凭它办事的经验,给人民提个醒、出个主意:这样做,比较好、比较安全、比较顺当。它是来帮人民、指引人民的(这正是行政该干的——服务人民)。它不是一把”违了就罚你钱”的刀。
可现在呢?这些本该是”建议”的规章,被一条条,变成了”违了就罚款”的由头。
那小雷就要替人民问一句了——
人民,凭着他与生俱来的自由(上一枝立的),做了一点超出那些”建议”的事。罚款?凭什么?
那规章本来只是”建议”啊。建议是建议,人民有他与生俱来的自由,可以不照那个建议来。你一个部门,把自己的”建议”,当成了”违了就掏人民钱”的法——凭什么? 你这是把”指引人民”的本分,做成了”罚人民款、向人民敛财”的营生。
那是不是说,什么都不能罚了?
小雷不在这儿把话说死(真到要不要罚、罚什么,那是后头、是小雷拿主意的事)。小雷在这儿,只把那个最要紧的、扭正它的位置,立死——就算要罚,罚来的款,只能有一个去处:用于教育。绝不能为政府创收,绝不能成为养官员、让官员贪污的钱。
为什么罚款只能用于教育?
你顺着想就通了。罚款,本意要是正的,那它就不该是”惩罚、敛财”,它该是”引这个人、引大伙,回到那条更好的路上”——说到底,是教育(这正接着后头法律那一章的根:法律的本意,是引人人自律)。罚款的本相,是育人,不是敛财。 既然是育人,那罚来的钱,顺理成章,就只能流回教育里去——用来育品德、用来教这个人、教大伙做得更好(接第二章,育人、学校)。
反过来,罚款一旦成了政府的”收入”——那就坏了。政府部门一看,罚款能创收、能进金库、能养着官员,那它立刻就有了动力:多立规矩、多设由头、多罚款。规矩越立越多,款越罚越狠——为什么?为了创收。到这一步,罚款就从”育人的提醒”,彻底变成了”敛财的机器”,变成了官员贪污的源头。这正是上一章末尾讲的,那只手、那道锁,在”罚款”上的样子。
所以,把罚款的出路,死死堵在”只能用于教育”上——这一堵,就断了”立规—罚款—创收—贪污”那条敛财链的根。政府部门一看,罚款一分都进不了金库、养不了官,全得流回教育——它就没动力,再变着法子多立规、多罚款、敛人民的财了。
你看这一枝,立法、部门、罚款,三样,小雷拿同一把尺子,量了一遍——
立法,只能立护人民的法(想着创收,反人类)。
部门的规章,只是建议,不是敛财的刀。
罚款,只能用于教育,不能为政府创收、养贪官。
三样,归到一句话:政府这台机器上,从立法、到部门规章、到罚款,没有一样,是用来”向人民敛财”的;每一样,本相都是”护人民、服务人民、引人民”。 哪一样要是歪成了敛财,它就背了本分——轻则是部门在掏人民口袋,重则(立法那一层)是反人类。
这一枝,你记住——拿”护人民”这把尺子量:立法只能立护人民的法,想着创收是反人类(拿覆盖全体人民的最大工具反过来算计全人类);政府部门的规章,本相只是”建议使用”、是指引人民,不是”违了就罚款”的刀,人民凭与生俱来的自由超出了建议,罚款凭什么;就算要罚,罚款只能用于教育(罚款本相是育人不是敛财),绝不能为政府创收、养官员贪污——堵死这一条,就断了”立规—罚款—创收—贪污”那条敛财链的根。下一枝,小雷收这一节最后一样,也是最要紧的一拨乱反正——这世上,压根就想不出”执法机关”这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