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二章 第二节
古代奴役制度的若干形态
一、这一节的任务
3.2.1 结尾留下一句话——“尽管地理相隔遥远、文化彼此独立,但奴役制的运作机制在不同地方常常呈现出惊人相似的形态”。这一节就是要兑现这个判断。
办法是——把世界上几个独立发展起来的文明各自的奴役制度摆开,让它们的具体形态自己说话。
要看的不是”哪个文明先有了奴役制”,也不是”哪个文明的奴役制更残酷”。这些问题没有意义。要看的是——当不同文明各自走到”伪”的制度化阶段时,它们各自发明出来的制度形态,结构上是不是相似的。
如果是相似的,那就提供一个观察:奴役制不是某种文化的特产,而是”伪”这一机制在经济层面的常见产物。哪里有”我理所当然多占”被制度化,哪里就会长出形态相似的奴役制。
下面看三个区域。
二、中国:从商周到秦汉
商代——甲骨文里的奴隶
商代是中国有文字记录的第一个王朝。商代的奴役制度,在甲骨文里留下了大量痕迹。
甲骨文里有几个关键的字——
“眾”。这个字在甲骨文里写作”日”下三个”人”,象征许多人在烈日下劳动。“眾”是商王室直接占有的劳动者群体,被驱使去开垦农田、修建工程。一次甲骨记录里,商王命令”眾”去某地耕作,规模动辄数千人。
“臣”和”妾”。“臣”在甲骨文里是一个低头的人形,象征顺从。“妾”是头戴标记的女性。这两个字在商代都直接指奴隶——男性奴隶叫”臣”,女性奴隶叫”妾”。这两个字今天还在用,意思已经不同,但字源就在商代的奴役制里。
“羌”。商王室与西部的羌人长期战争,俘虏的羌人被大量用作奴隶,也被大量用作人牲——也就是祭祀时的活人献祭。甲骨文里有”用羌”的记载,一次祭祀杀羌奴的数量从几人到数百人不等。
商代的奴役制度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奴隶不被当作人。他们是商王和贵族的财产,可以被驱使、可以被买卖、可以被杀。在重大祭祀和王室葬礼上,奴隶会被作为殉葬品。河南安阳的殷墟遗址里,已发掘的王陵墓道里大量殉人骨骸,多数是奴隶。
这是奴役制度最赤裸的形态——把人完全物化。
周代——奴役制度的法律化
周代继承了商代的奴役制,但开始把它法律化。
《周礼》里记录了一套相当精细的奴隶等级制度。“五隶”——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貊隶——按来源不同分为五个等级。“罪隶”是因犯罪而被罚为奴的人,其他四种是不同地区的战俘。每一种隶都有规定的职务、规定的待遇、规定的管理官员。
《周礼·秋官》里专门有”司厉”这个官职,负责”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一个被罚为奴的人,男的去当”罪隶”做苦役,女的去舂米。
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奴役制从赤裸的占有,变成了制度的占有。
商代的奴役接收方直接占有奴隶。周代的奴役接收方通过”法律”占有奴隶。法律说这个人是奴隶,所以他是奴隶。法律说他要去舂米,所以他去舂米。
这是”伪”的第一次演化。“我理所当然多占”不再需要每次重新论证——它已经被写进了”礼法”里。礼法说怎样就怎样。
秦汉——奴役制度的市场化
到了秦汉,奴役制度进一步演化。它从”法律的占有”变成了”市场的占有”。
汉代有公开的奴隶市场。《史记·货殖列传》里记载了一种叫”僮”的劳动力——“僮手指千”,意思是拥有一千个奴隶手指、也就是一百个奴隶的人,可以靠他们的劳动致富。司马迁把这件事和养马、种地、放贷并列,作为致富的途径之一。
汉代法律里对奴隶价格有详细记录。东汉的《居延汉简》里有奴隶买卖的契约,价格、年龄、性别、籍贯都登记在册。一个青壮年男奴的价格大约是一万五千钱到两万钱——相当于一头牛的几倍,相当于一栋普通房屋的价格。
这又是一次演化。奴隶不仅是财产,而且是可流通的财产。可以买、可以卖、可以抵押、可以继承。
请注意这个演化的方向——
商代:直接占有人。
周代:通过法律占有人。
秦汉:通过市场占有人。
每一次演化,“伪”都变得更精致一些。每一次演化,“我理所当然多占”这件事都变得更不像”占有”,更像”自然秩序”或”经济活动”。
这个方向,会延伸到现代金融体系。后面几节会看到。
三、地中海:希腊与罗马
希腊——城邦体制与奴役制的共生
古希腊,特别是雅典,常被当代人视为”民主的摇篮”。但雅典城邦体制的物质基础,是奴役制。
公元前 5 世纪雅典鼎盛期,城邦总人口约 30 万到 40 万,其中奴隶人口约 10 万到 15 万——也就是说,奴隶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
雅典公民之所以有时间参与公民大会、有时间在体育场训练、有时间讨论哲学——是因为他们的农田有奴隶在耕种,他们的银矿有奴隶在挖掘,他们的家庭有奴隶在做饭。劳里昂银矿在最盛时期同时役使两万到三万名奴隶,这些奴隶大多在矿井里工作到死。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给奴役制度提供了一个著名的论证——“自然奴隶论”。他说,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他们的灵魂里缺少理性的统治部分,所以他们需要被别人统治,就像身体需要被灵魂统治一样。
这一段话非常重要。它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证”奴役制度的合理性。
请回到 3.2.1 建立起来的视角——
动物的强者只是事实上多占了。
人类的强者多占之后,要给这件事加上理由。
亚里士多德给的,就是这种理由的一个哲学化、系统化、教科书化的版本。“我理所当然多占——因为奴隶天生就是奴隶。”
这是”伪”在西方文明里的一次重大胜利。它让奴役制不仅是制度,而且是哲学。
罗马——奴役制度的法律帝国
罗马继承了希腊的奴役制度,并把它推到了古代世界的极致。
罗马共和国晚期到帝国早期,奴隶人口估计占帝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意大利半岛的某些地区,奴隶人口可能超过自由民。富裕的罗马家族拥有数百到数千名奴隶——一位贵族家里同时有数千奴隶并不罕见,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园丁、教师、医生、文书、舞女、武士、各种工匠。
罗马法对奴隶的法律地位有极其精确的规定。
《十二铜表法》和后来的《国法大全》里,奴隶被定义为”res”——物,财产。和牛、马、土地、房屋同属一类。主人可以买卖、赠予、抵押、出租自己的奴隶,正如他可以买卖、赠予、抵押、出租自己的牛。
公元前 286 年的《阿奎利亚法》(lex Aquilia)规定,如果一个人杀了别人的奴隶,他要赔偿奴隶的”市场价值”,赔偿方式和杀了别人的牲畜完全相同。这条法律的逻辑是清楚的——奴隶死了,损失的是主人的财产。和奴隶本人没有关系,因为奴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罗马法这一套对”奴隶作为财产”的精确法律建构,影响了后世两千年。它是后来某些殖民帝国奴隶贸易的法律模板,也是某种意义上现代财产法的祖先。
请记住罗马法这一手——把人转化为财产。这一手在两千年后还会再现,只是对象换成了”劳动力”和”债务”。
四、其他区域:中东与新世界
中东地区——奴役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整合
公元 7 世纪以来,一些在中东地区兴起的教派及其分支,对当时已经存在的奴役制度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废除奴役制度,而是将其纳入了既有的法律框架——包括奴隶的来源(战俘、贸易获取等)、地位、买卖规则、继承条款、释放条件等。
公元 8 到 13 世纪期间,当时该地区的中心都市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中心,也是世界主要的奴隶交易市场之一。来自非洲东海岸、中亚草原、东欧地区的奴隶汇集于此。
中东地区的奴役制有一个特殊形态——军事奴隶。该地区某些帝国从奴隶中训练出的精锐军队,从小被掳掠或购入,接受严格军事训练,最终成为帝国最强大的武装力量。这种”奴隶军团”甚至在某地区建立了自己的王朝,统治了两百多年。
这是奴役制度的一个奇特反转——奴隶反过来成为统治者。但这个反转不动摇奴役制度本身。这一脉王朝的统治者,自己也大量蓄奴。
新世界——奴役贸易的工业化
15 世纪末欧洲人到达美洲之后,奴役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全球化、产业化、族群标记化。
跨大西洋奴役贸易从 16 世纪持续到 19 世纪,前后约 350 年,从非洲西海岸运往美洲的奴隶总数估计在 1200 万到 1500 万之间。在运输过程中死亡的奴隶约 150 万到 200 万——他们被装在船舱里,每人占据的空间不到一具棺材的大小,许多人死于疾病、窒息、绝食抗议。
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组织最严密、利润最高的奴役贸易系统。
它的几个特点——
第一,产业化。奴役贸易不再是零散的战俘买卖,而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欧洲船只把工业品运到非洲,换取奴隶;奴隶被运到美洲,卖给种植园主;种植园生产的糖、棉花、烟草被运回欧洲。这个三角贸易支撑了大西洋两岸的经济。
第二,族群标记化。为了让”我理所当然多占”这件事更顺理成章,当时的欧洲人发明了一整套关于人类族群高下的理论——被奴役者天生劣等,被奴役者需要被特定族群统治,被奴役者在奴役状态下”反而更好”。这套理论在 18 到 19 世纪被包装成”科学”,成为后世某些族群话语的源头之一。
请注意这个手法。它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奴隶论”是相似的手法——给”我理所当然多占”加上一套”客观”的理由。亚里士多德用”灵魂结构”,新世界用”族群差异”。理由换了,机制相似。
第三,资本化。奴役贸易和早期资本制度的兴起是同步的。利物浦、布里斯托、波尔多、南特这些大西洋港口城市的繁荣,建立在奴役贸易的利润上。早期欧洲银行、保险公司(包括今天还存在的某些百年保险机构)的资本积累,相当一部分来自奴役贸易和种植园经济。
这一点和后面几节(尤其 3.2.8)的讨论密切相关——资本制度与奴役制度的关系问题,3.2.8 将做专门讨论。
五、共同的结构
把上面三个区域——中国、地中海、其他——放在一起看,理所当然能提炼出几条共同的结构。
第一,奴隶都被当作”非人”
商代奴隶被殉葬。罗马法把奴隶定义为”物”。中东地区奴隶市场上奴隶按头计价。新世界奴役船把奴隶装得像货物。这不是某一种文化的野蛮,这是”伪”的标准操作——要让让渡接收方多占而不感到不安,必须先把被占的对象从”人”的范畴里剔除出去。
只要被占的对象还是人,接收方就难免感到不安。所以”伪”必须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说服接收方:这个被你占有的对象,根本不是人。
商代说他们是祭品。希腊说他们灵魂结构不全。罗马说他们是物。中东地区的法律体系把他们归入特定身份等级。新世界说他们是劣等族群。说法不同,目的一致。
第二,奴役制都需要法律和哲学的支撑
商代有”礼”的支撑。周代有《周礼》的等级。希腊有亚里士多德的论证。罗马有《十二铜表法》的精确条文。中东地区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新世界有族群理论的伪装。
赤裸的暴力维持不了奴役制。奴役制要持续运作,必须有一套”为什么这是正当的”的话语体系。这套话语体系就是”伪”在思想层面的形态——它让占有者相信自己没有作恶,让被占有者相信自己被占有是应该的。
第三,奴役制都和经济繁荣绑定
商代的繁荣建立在”眾”的劳动上。雅典城邦体制建立在劳里昂银矿的奴隶劳动上。罗马帝国建立在意大利庄园和外省矿场的奴隶劳动上。中东地区的中世纪贸易繁荣建立在跨地中海奴役贸易上。新世界的财富建立在加勒比种植园上。
每一次古代经济的高峰,背后都站着大量被剥夺人身权利的劳动者。
这一点必须看清楚。否则就会把”古代文明的辉煌”当成完整的人类成就,而忘记了那种辉煌的底座是什么。
第四,奴役制度的演化方向都是从赤裸到精致
中国从商代的直接占有,到周代的法律占有,到秦汉的市场占有。
地中海从早期的战俘奴役,到希腊的哲学论证,到罗马的法典化、市场化。
新世界从早期的简单掠夺,到中期的产业化贸易,到后期的族群理论包装。
方向相似——越来越像”自然秩序”,越来越不像”赤裸的占有”。
这个方向会一直延伸下去。它的终点,是现代金融体系——一种”看起来不像奴役制”的奴役制。后面几节将看到。
六、为下一节做的准备
3.2.2 展示了古代奴役制度的若干形态。3.2.3 将转入农奴制度。
农奴制度是一个过渡形态——从奴隶到半奴隶。农奴不再是接收方的财产(理论上),他有自己的家庭、自己的小块土地、自己的人身。但他被束缚在土地上,他的劳动成果大部分要交给地主,他不能自由迁徙、不能自由婚配、不能自由选择职业。
这是奴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演化——接收方不再”占有”让渡发出方本人,而是”占有”让渡发出方的劳动产出。
这个演化的意义会在 3.2.3 详细讨论。但要先在这里指出一点——
农奴制度看起来比奴役制度”进步”了(此处”进步”是引号意义——只是描述主流叙事的位置,本卷不下此判)。农奴有了一些权利,有了一些自由。但仔细看,农奴的处境并没有真正改善。他依然要把绝大部分劳动成果交出去,他依然不能离开土地,他依然要在生病、饥荒、战争中独自承担后果。
变化的是形式,不是实质。
这正是本卷反复指出的那条线索——“伪”的演化方向,是越来越精致,越来越不像”伪”。
下一节:3.2.3 农奴制度——从奴隶到半奴隶的过渡